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郭林森 张驰川)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自行协商。日前,就有这样一对父母走进了扬中市公证处,希望能够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协议公证,用公证力量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男子孙某与女子李某原系情人关系,去年双方育有一子,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新生儿名字为孙小某,现双方决定分居,经协商,一致同意非婚生子孙小某由李某抚养。

孙某与李某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亲子鉴定等材料,经审查,承办公证员将相关法律规定对男女双方进行了告知,并起草了协议书,当事人双方表示协议的内容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公证处为其办理了抚养权归属协议公证,从而以法律形式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由于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导致产生了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和他人所生的子女;二是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例中,扬中市公证处为两位当事人办理了《抚养权协议公证书》,明晰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父母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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