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16日電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消息,2024年5月1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聯通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張清貴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清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張清貴利用擔任郵電部電信總局主任科員、工程師,中國聯通集團移動網絡有限公司運行維護部副總經理兼運行維護部網絡管理中心主任,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聯通雲數據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款項撥付、工程招投標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7萬餘元,其中195萬元未實際取得。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清貴的行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具有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到案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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