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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趙敬國律師團隊代理的投資者訴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海越”或“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迎來新進展,法院正在組織原被告雙方調解。該案是投資者針對海越能源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違規事項,依據行政監管措施提起的索賠案件。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執業證號:13101200410820485)提示,於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8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4月29日之後是否賣出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新浪股民維權平臺”自願登記索賠。(趙敬國律師專欄)

關於海越能源信息披露違規案件。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公司發佈《海越能源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事項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自查發現,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報告期內存在通過供應商轉移資金至關聯方形成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2023年6月6日,海越能源發佈《海越能源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載明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36號)《關於對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銅川匯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海越能源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及時披露;二、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2023年10月10日,海越能源發佈《海越能源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公司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25 號)《關於對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銅川匯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程志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海越能源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二、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認爲,於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8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4月29日之後是否賣出的受損投資者,可發起索賠。

海越能源控股股東資金佔用違規事項,已出現不止一次。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發佈2023年度報告,同日發佈《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事項的提示性公告》,載明2023年度審計期間,海越能源自查發現,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報告期內存在通過供應商拆借資金至關聯方形成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資金佔用款項餘額爲1,414.82萬元。

信本股民索賠團隊提醒,海越能源股民索賠案件或再次達成調解,因此受損的投資者,可自願發起索賠登記。(ST海越維權入口)

維權條件:

海越能源:於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8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4月29日之後是否賣出(具體賠付範圍由法院確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敬國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趙敬國律師,於1999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學理論知識紮實,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開始律師執業,承辦過千餘起各類訴訟案件,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爭議處理經驗,尤其擅長處理證券糾紛、金融、不良資產等方面的業務。執業至今,趙敬國律師代理投資者訴多家上市公司索賠案件,已經勝訴或已經獲賠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賠、中兵紅箭索賠、步森服飾索賠、中潛股份索賠、奧瑞德索賠、獐子島索賠、天神娛樂索賠、撫順特鋼索賠、飛樂音響索賠、香溢融通索賠、延安必康索賠、歡瑞世紀索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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