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海南特區報

轉賬10萬元當彩禮未登記就分手

海口龍華區法院:女方退還9萬元

本報訊 談婚論嫁的情侶分手後,彩禮該怎麼辦?退還是不退?近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彩禮而起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小帥(化名)與小美(化名)因感情不和取消婚約後,就彩禮退還問題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小美返還大部分彩禮給小帥。

據瞭解,小帥與小美自2016年相識並墜入愛河,兩人原計劃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但就在他們準備登記結婚之前,感情出現了裂痕,最終選擇了分手。分手後,小帥要求小美返還彩禮,雙方協商未果,小帥將小美訴至法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審查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確認小帥曾向小美父親轉賬10萬元作爲彩禮。然而,小美在庭審中辯稱,他們曾在自己老家依習俗辦理了婚宴,10萬元已實際支出,全部用於婚宴開支,小帥也是實際受益人。小帥反駁說,只是趁着過年與小美親戚聚餐,未舉辦婚禮儀式。

法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小帥與小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已分手,因此小帥有權要求小美返還彩禮。

同時,法院經審理認爲,小美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宴席系舉辦婚禮,但考慮到小美在小帥支付彩禮後組織親戚聚餐亦有籌備婚禮的性質,舉辦宴席確會產生一定的費用,可以從彩禮中進行適當扣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法院酌情判決被告小美向原告小帥返還彩禮90000元。

小美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海口中院在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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