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舒哲)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近日,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联合印发《漳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确定或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要求与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签订协议后,该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指出,市、县(区)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资金监控范围是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含代办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的银行账户。

《通知》强调,民办学校是本学校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每年度或每学期开学之日起1个月内,学校应将银行机构出具的被监管账户收取费用总额证明材料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民办学校资金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

《通知》还明确监管对象。资金监管的民办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按国家其他规定进行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