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閩南日報

本報訊(記者 黃舒哲)爲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收費和資金監管,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近日,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漳州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漳州監管分局、漳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漳州市分行聯合印發《漳州市教育局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收費和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民辦學校要確定或開設銀行結算賬戶,並按要求與教育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委託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委託監管內容、信息推送、免責條款等,簽訂協議後,該銀行結算賬戶作爲資金監管賬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通知》指出,市、縣(區)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分級對民辦學校銀行賬戶實施監管。資金監控範圍是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不含代辦費。民辦學校舉辦者出資、收取的費用、開展活動的全部資金往來、財政性補助資金等只能使用納入監管的銀行賬戶。

《通知》強調,民辦學校是本學校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規範的資金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資金收支事項,應當由學校決策機構集體決策。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每年度或每學期開學之日起1個月內,學校應將銀行機構出具的被監管賬戶收取費用總額證明材料報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實行民辦學校資金賬戶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支付監管制度。

《通知》還明確監管對象。資金監管的民辦學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教育部門審批設立的民辦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按國家其他規定進行監管)。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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