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多輪修訂調整與徵求意見後,關於貸後催收的國家標準重磅發佈。

5月15日,《互聯網金融 個人網絡消費信貸 貸後催收風控指引》(下稱《指引》)重磅發佈。從制度、人員、業務、技術等層面對催收開展全流程規範,進一步規範互聯網金融貸後催收業務,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消費金融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5天前(5月10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發佈《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對異常維權指南》等自律規範性文件,重拳出擊反催收等金融灰黑產行爲。

催收從業務本質上來說,是貸後管理的重要內容,催收本身也是一個很古老的行業。但是,目前催收行業良莠不齊,存在暴力催收、頻繁騷擾債務人等問題,此前出現過一些比較惡劣的刑事案件,因此催收行業有被污名化的趨勢。

從適用範圍來看,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自行開展或委託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業務都需按照《指引》進行。

市場人士分析稱,《指引》不僅會影響持牌金融機構,更將影響龐大數量的貸後催收機構。

規範催收細節

《指引》提煉了近年來催收中存在的不良行爲。在告知式催收中,催收內容(含催收模版)應經金融機構事先審覈確定,內容應真實準確、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未經金融機構事先書面同意,第三方催收機構不應變更催收內容。這一規定限制了催收機構“自由發揮”的空間。

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截至目前已有超過47萬條投訴中包含暴力催收,這其中,既涉及銀行業務,也涉及網絡借貸業務。

比如,有客戶投訴催收人員態度惡劣、騷擾家人和朋友;有客戶投訴接到催收電話過於密集,一天催收電話達到7次,且頻繁聯繫客戶留存的緊急聯繫人;甚至有客戶投訴稱收到了恐嚇短信等。

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今後如催收話術出現不當內容,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持牌金融機構本身不合規,將承擔有關責任;另一種是催收機構未經過報備的“自由發揮”。

與此同時,《指引》規定,催收頻次應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範圍內。以語音形式(含智能語音)進行交互式催收,催收頻次應嚴格控制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與單一債務人主動有效通話每日不應超過3次,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時間方面,雙方未約定催收時間的,催收作業不應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進行。

聯繫人明確拒絕催收人員的請求或要求催收人員不得再聯繫的,催收人員不應再與其聯繫。聯繫人是指應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催收機構的請求,爲恢復與債務人的聯繫或代爲轉告債務人與金融機構聯繫的第三人。

“這意思是,對欠款的債務人,一天只能撥打3次電話。而對於他們的親友家屬,如果拒絕催收打擾,催收人員不得繼續聯繫。”蘇筱芮稱。

明晰債務人責任

《指引》不僅是針對金融機構以及第三方催收機構,同樣對於債務人做出約束,讓債務人明晰責任,防止惡意逃廢債的現象發生。

近年來,反催收等金融灰黑產行爲呈現氾濫之態,日漸氾濫的金融黑灰產已招致各界深惡痛絕。以“減免債務”“代理退保”爲代表的涉金融領域“代理維權”亂象持續蔓延,有的已形成有組織的黑色產業鏈、非法利益鏈,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正常秩序。

其中“反催收聯盟”,通過僞造虛假證明、纏訴鬧訪等行爲協助逾期客戶對抗會員單位的合法催收,並達到惡意逃廢債等目的的個人或組織。反催收組織的根本目的爲收取高額代理手續費、截留套取資金等(例如加盟會費、每月代接聽催收電話費等)。

今年2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制定了《中國銀行業應對“代理維權”灰產識別標準(徵求意見稿)》、《中國銀行業應對“代理維權”灰產工作指引(徵求意見稿)》。相關文件中寫明瞭灰產的主要形式爲反催收聯盟、羊毛黨、惡意投訴等。5月10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發佈《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對異常維權指南》,這也是業內首個正式發佈的應對反催收規範性文件。

異常維權是指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向從業機構施壓以牟取不當利益的維權活動或行爲。異常維權對從業機構正常運營造成較大影響,如:造成經濟損失、損害從業機構聲譽、不當佔用消費者權益保護資源等。

據悉,異常維權按照惡劣程度不同分爲一級異常維權和二級異常維權。從業機構應對一級異常維權時,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可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對相關案件(事件)的調查處理,確定違法事實及相應證據後,積極推進打擊違法犯罪行爲。

博通諮詢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建議,要想催收市場更加規範,除了給出市場規範化標準指引等規範性文件外,還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從徵信、就業、醫療、消費等各個層面對催收違約人進行制約。

催收機構將迎大洗牌

市場分析認爲,在強大到幾無死角的催收國家標準面前,催收機構面臨的大洗牌將成爲現實。不論是機構本身還是從業人員,均需受到新規的強力約束。

查詢企查查數據,截至目前,機構名稱或經營範圍含“催收”的公司共有9523條結果。

《指引》顯示,金融機構應對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評價,評價每年至少開展1次,委託協議到期前應開展1次,評價內容重點包括催收行爲合規性、任務完成質效、信息安全管理、催收記錄、投訴處理情況等。金融機構應將評價結果作爲決策調整委託範圍、終止委託、續約的重要依據。

委外催收是此次《指引》重點之一,也是目前投訴的熱點。《指引》規定,金融機構應對通過評估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具備條件的宜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這意味着,催收機構需要通過作爲甲方的持牌金融機構評選乃至激烈的項目競標才能夠正式展業。被公示的機構如果出現被投訴等情形,恐怕很快就無緣後續業務。”蘇筱芮說。

從持牌消金行業來看,目前,已有機構披露了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名單。例如,浙江寧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佈了5家合作的催收機構名稱及聯繫方式。

蘇筱芮認爲,嚴厲的貸後新規將會倒逼貸前,促使持牌金融機構在風控准入時便調整策略,從而減輕貸後端的業務壓力。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不合規的催收機構退出市場。“目前數以千計的催收機構將迎來大洗牌,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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