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孟珂

5月15日,證監會在北京舉辦2024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並集中發佈多項與投資者保護密切相關的制度規則,其中包括《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10號》(以下簡稱《指引》),推動各方樹立對投資者負責的理念,強化擬上市企業行爲約束,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指引》主要有四部分內容,分別對應一項保護投資者的措施。其中,關於發行人基本情況相關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扉頁顯要位置刊登致投資者的聲明,簡要說明上市目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情況、融資必要性,以及未來發展規劃等。

《證券日報》記者瞭解到,該規定旨在貫徹爲投資者負責的理念,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開宗明義地闡述“上市觀”,向投資者簡明扼要地說清企業上市的基本情況,展現企業的基本風貌,便於投資者迅速準確地瞭解企業上市的目的。通過完善相關信息披露,促進企業以現代企業制度爲保障做優做強,不以“圈錢”爲目的盲目謀求上市。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可以對發行人上市當年及之後第二年、第三年內較上市前一年淨利潤下滑50%以上等情形作出承諾,延長其屆時所持股份鎖定期限,並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關鍵少數”是企業的“靈魂”,對企業經營和發展發揮着重要作用。《指引》的安排有利於“關鍵少數”強化自我約束,體現與投資者共擔風險的意識及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引導其樹立“上市是起點而不是終點”的理念,將精力放在上市後把企業辦好,謀劃好企業長遠發展前景。

東源投資首席分析師劉祥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指引》強化上市目的、融資必要性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更爲理性的投資決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強化了對發行人行爲的約束,促進了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有利於增強市場的投資信心、穩固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此外,《指引》還通過強化監管責任,規範市場行爲,有利於維護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秩序。

關於上市後分紅政策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指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上市後的分紅政策、上市後三年內的現金分紅等利潤分配計劃、加強投資者長期回報的安排等,要求中介機構覈查並發表意見。同時要求,發行人上市後如調整分紅政策,應說明理由並履行程序。

上市公司持續穩定的分紅有助於增強投資者回報,推動樹立平和的投資理念,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提高公司資產的使用效率,引導公司專注主業。《指引》對招股說明書涉及上市後利潤分配的內容做了細化,目的是加強企業上市後現金分紅等行爲的約束,更好地平衡公司發展與投資者回報,使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關於加強未盈利企業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專業人士認爲,科技企業發展過程中都有一個未盈利的階段,允許研發投入大、尚未盈利的企業上市,是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措施。未盈利企業發展客觀上存在一定風險,上市過程中應當充分披露持續經營能力,並對藉助融資實現更好更快成長作出展望,向投資者充分說明情況、揭示風險,以便於投資者作出理性決策。

記者瞭解到,對未盈利企業上市,證監會前期已有明確詳細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體現了從嚴監管的導向。《指引》進一步強調,發行人要結合研發進度、商業化前景等,披露預計實現盈利時間等前瞻性信息,保薦機構、會計師應審慎覈查並發表意見,以更好統籌支持科技發展與保護投資者利益。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指引》內容具有明確性、前瞻性、約束性和保護性四大特點。《指引》要求發行人明確上市目的、企業制度建設、融資必要性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清晰性。同時,《指引》對未盈利企業提出了預計實現盈利的前瞻性信息披露要求,幫助投資者更好地預測公司未來表現。此外,完善分紅政策的信息披露對於強化投資者回報預期的保護至關重要。

“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來看,近年來監管日益重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強調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確保投資者能夠基於充分、準確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劉祥東表示,加強對企業上市過程中全鏈條監管,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進行全面監督,確保企業符合上市條件。

本文來自“證券日報網”,作者:孟珂,36氪經授權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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