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含章

近日,證監會網站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引發市場關注。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是一位名叫張智的“85後”,於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實際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個證券賬戶,操縱“華英農業”股票,證監會決定沒收張智違法所得約合1.33億元,並處以約合1.33億元罰款,沒收款項加上罰款合計約2.66億元。

來看具體詳情——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名爲張智,1985年9月出生,住址爲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經查明,張智通過控制中雲輝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擇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雲輝尚勢合衆投資中心企業(有限合夥)、深圳中雲輝尚勢共贏投資中心企業(有限合夥)等企業,組織周某1、張某、康某兵、周某2、李某雄、全某山、羅某優、俞某龍、查某等人爲交易團隊,於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實際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指出,張智存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操縱行爲影響“華英農業”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在上述操縱期間的190個交易日中,賬戶組170個交易日均有交易,共申報交易51,322筆,其中有56個交易日申報交易超過300筆,9個交易日申報交易超過1000筆,2017年12月12日達到最高2932筆。連續交易特徵明顯。

在張智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方面,在操縱期間,賬戶組參與交易的170個交易日中,有73個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交易(以下簡稱對倒)的情況,對倒量合計3967萬股,對倒天數佔交易天數的42.94%,對倒量佔賬戶組買入和賣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別爲15.89%、16.03%。對倒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比例有9個交易日超過10%,2017年8月30日達到最高,爲26.41%。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在上述操縱期間的190個交易日中,張智控制的賬戶組累計買入2.5億股,買入金額28.97億元;累計賣出2.48億股,賣出金額30.2億元。賬戶組共計獲利1.33億元。

期間,“華英農業”股價漲幅22.49%,所屬的中小板綜指同期漲幅-2.98%,農業指數同期漲幅0.77%,個股價格與板塊綜指及行業指數偏離值分別爲25.47%和21.72%。

證監會認爲,張智的上述行爲已經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爲。對此,張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張智並不實際控制賬戶組操縱“華英農業”,僅爲配資中介,實際操縱方爲梁某超和王某鋒;張智沒有操縱“華英農業”的主觀故意;不存在操縱“華英農業”的客觀行爲;張智未參與操盤收益的分配。張智除向梁某超收取配資中介服務費外,未獲得關於操縱“華英農業”的盈利。

經複覈,證監會認爲:

第一,關於賬戶控制問題。張智組織交易團隊,相關人員系聽從張智指令協助尋找資金、管理證券賬戶、傳遞交易指令和具體操作。通過現場獲取的電腦文件、交易終端關聯、資金關聯、交易員指認、配資中介指認等多維度證據,足以認定張智通過其交易團隊控制賬戶組交易“華英農業”,案涉操縱行爲是由張智組織實施的,張智系本案違法主體而非配資中介。

第二,關於當事人沒有操縱主觀故意的申辯。賬戶組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拉抬行爲和對倒交易,且該等行爲在涉案期間反覆出現,上述非正常的操作手法,足以證明行爲人具有操縱的主觀故意。

第三,關於當事人不存在操縱客觀行爲的申辯。現有證據表明,交易員通過接收張智指令,買入賣出“華英農業”,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交易等多種方式,影響了“華英農業”的股價和交易量,存在操縱“華英農業”的客觀行爲。

第四,關於本案資金去向。王某鋒轉給張智的資金中,除部分資金轉給梁某超相關賬戶外,其餘資金在張智控制的銀行賬戶中滾存使用,期間除用於配資交易股票外,還用於購買理財、支付工資和房租、大額提現等。    

第五,關於調查的合法性。證監會在聽證會召開前已履行相關調查義務,聽證會後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進行了補充調查。證監會已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了調查,收集了有關證據,程序合法。證監會在補充調查談話過程中,調查人員不少於二人,並出示了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製作了談話筆錄,且新取得的證據與此前證據相互印證,相關證據真實合法有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證監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智違法所得132,785,829.05元(約合1.33億元),並處以132,785,829.05元(約合1.33億元)罰款。

編輯:小茉

審覈: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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