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張某某、汪某某訴原審被告人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江西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二審維持原判

圖爲庭審現場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時左右,九江市區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張某在其居住小區墜樓身亡。公安機關接報警到達現場,發現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稱其死亡與班主任、語文老師鄒某有關。事發前,張某存在多次未按規定的時間、質量完成作業的情形。教室監控視頻顯示鄒某在批評張某時使用了“欠債大王”“言而無信”等言語,實施了調換座位、用小冊子拍打頭頸部、罰站聽課等行爲。鄒某在課堂上批評教育其他同學時,與對張某使用的言語基本相同。

“江西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二審維持原判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鄒某在日常教學中對張某的批評教育行爲,未實質偏離教育目的,其在課堂上對其他同學進行批評教育時,同樣語氣嚴厲,並未刻意針對張某,張某同班同學能夠正確認識並接受鄒某的批評教育,張某的死亡與鄒某的行爲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鄒某的行爲不構成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宣告鄒某無罪的判決。

鄒某在批評教育時,未能關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張某的心理情緒變化,事後未加強對學生的幫扶並及時與家長溝通,鄒某部分言語行爲與人民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門結合鄒某其他違規違紀行爲,已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事件回顧

11歲男孩跳樓身亡留37字遺書控訴班主任 一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2021年11月9日,11歲的男孩張某放學後從24樓一躍而下。在留下的37字遺書中,他指控班主任鄒某存在暴力行爲,並稱自己的死只和她有關。

事發後,張某父母查看教室當天及前半個月的監控時發現,鄒某曾多次對張某進行言語譏諷、辱罵、掐臉。據張某父親張先生介紹,事發當天,張某被鄒某懟了多達8次。張某父母向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判定鄒某犯侮辱罪和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8月9日上午,該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爲,鄒某對張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發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學過程中,用語和行爲雖有失當之處,但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無證據證實被告人鄒某對張某實施了自訴人訴稱的虐待行爲。宣判後,張某父母提起上訴。

11月21日,該案二審在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先生(張某父親)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此次開庭,他們提交了多組新的證據,包括教育局對鄒某和其他家長做的筆錄材料、公安對鄒某及張某同學的調查筆錄、張某自己的練習冊、作業本等,希望在法庭上證明張某並非鄒某所描述的“差生”。

“此次審理的核心,仍是關於鄒某行爲的評價和認定,是教育懲戒行爲,還是刑法上的侮辱行爲。”他還提到,教室的監控視頻缺失了6個小時,錄像內容目前仍然是謎。

二審並未當庭宣判。法官稱,後續將安排技術團隊,對視頻的原始儲存卡進行鑑定和數據恢復。


一審宣判現場 圖/濂溪區人民法院

11歲少年留下遺書

對於張先生和妻子汪女士來說,張某的死毫無徵兆。張先生在交警部門工作,汪女士則是一名心理諮詢師。在他們眼中,張某一直是一個乖巧懂事的孩子。

事發當天下午4點左右,六年級的張某從所住小區的另一棟高樓一躍而下。監控視頻顯示,回小區時,他並未走離自家最近的大門,而是繞行了另一處門。

事發第三天,張先生夫妻從警方處得知兒子身上留有遺書。遺書寫在作業紙上:“我,本人張某,誠(承)認:本人的死亡不與父母、家長、社會、國家有關,只和鄒某有關,她用暴力的手段。”落款處簽着張某的名字並印有手指印。


張某留下的遺書(複印件)

夫妻二人悲憤交加,他們通過刑事自訴,以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將鄒某告上法庭。

教室裏的監控視頻成爲關鍵。事發後,他們多次要求查看監控視頻,起初被告知視頻聲音無法恢復,只有影像資料。後來,張先生自己聯繫技術人員,完成了對視頻的修復。

當天的監控畫面終於傳出聲音,張先生夫妻聽到了鄒某對張某的大聲呵斥,“張某是欠債大王!小冊小冊不過關!試卷試卷不過關!作文作文還欠債!”“我做夢都沒想到張某是我們班的騙子,言而無信”。此外,鄒某還稱張某是“喫紙賊”,並嘲笑其寒酸,用書本拍張某的頭。“一天被懟了8次”,張先生認爲,這樣公開的辱罵讓張某最終不堪重負。

此後,夫妻二人看到了張某出事前15天內的監控視頻。據張先生介紹,鄒某多次把張某作爲“負面案例”,對其言語譏諷、辱罵、掐臉,此外還有肢體接觸、罰站等。


監控顯示鄒某曾拿書拍打孩子臉 圖/紫牛新聞

2022年7月,九江市教育局通報了對鄒某的處理意見。通報指出鄒某存在“違規收受服務對象紅包禮金,接受服務對象宴請和接受廬山住宿安排等問題”、“多次對多名學生有譏諷、歧視行爲等違反師德師風的問題”,給予鄒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兩個崗位等級處分和調離教學崗位處理。

張先生稱,在被處分後,鄒某仍留在了學校,被調離至圖書館工作。

一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2023年4月29日,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張先生稱,他們提交了多項證據,包括班上學生、老師的證詞、教室的監控視頻等。

張先生認爲,庭審中,鄒某一直在爲自己辯護,“比如說我兒子不交作業、瘋狂地咬紙喫”。中國新聞週刊獲悉,鄒某否認有打罵張某的行爲,認爲自己“一視同仁”,系“幽默式教學”。

今年8月,法院宣判鄒某無罪。據通報,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系張某班主任、語文老師,事發前,張某多次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任務,且存在多次請假現象。

根據教室監控視頻顯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間,被告人鄒某在教學過程中,對張某使用了“腦子笨死”“欠債大王”“言而無信”“咬本子喫”“常用的慣例”等言語批評,還實施了一次用書本拍頭頸部、一次半小時左右的罰站、一次換座位、課後到講臺站着讀課文等行爲。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鄒某的行爲是否構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爲,需要準確區分侮辱行爲與教育懲戒行爲。被告人鄒某的行爲是否超過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育懲戒的合理限度,構成侮辱罪中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爲,要綜合考量其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當性。

經審查現有證據,被告人鄒某對張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發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學過程中,用語和行爲雖有失當之處,但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張某更好地完成學習任務,並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所採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總體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規定,且在程度上基本與張某的行爲相適應;在張某同班同學的基本認知裏,沒有造成張某人格貶損、名譽破壞的不良影響。法院認爲,被告人鄒某的行爲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侮辱罪。

法院還表示,經審理查明無證據證實被告人鄒某對張某實施了自訴人訴稱的虐待行爲。自訴人指控被告人鄒某對其他同學實施的虐待行爲現無其他證據印證,且超出其自訴指控的範圍,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鄒某無罪。

法院認爲,被告人鄒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的用語和行爲不符合師德師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對學生的心理情緒亦失於關心關愛,未及時加強對學生的幫扶和與家長的溝通。教育主管部門已對其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爲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對於本案張某的自殺,法院深感痛心和惋惜,呼籲全社會更加關心重視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學校、教師應當講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加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爭取家長對實施批評、教育、懲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家長應當配合學校、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共同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一審宣判後,自訴人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鄒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懲戒應是善意的”

11月21日,該案二審在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先生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他們當庭進行舉證,希望說明孩子遵守紀律,按時完成作業,按要求完成作業的事實。

北京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向中國新聞週刊分析稱,從侮辱罪的定義來看,此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在他看來,學生遺書的指向,能夠證實老師的批評是其走向自殺的主要因素,但老師的言語不當是否構成侮辱罪,仍然需要結合老師的語言和行爲本身,即便老師可能是出於某些原因區別對待學生。

譚敏濤介紹,虐待被看護人罪的虐待要求,要遠遠高於侮辱的標準,在無法證實達到侮辱的標準時,一般也很難達到虐待的標準,“通常,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屬於公訴案件,而家屬直接提起刑事自訴,很可能是當地公安機關認爲不構成刑事案件標準,不予刑事立案。”刑事自訴不成立,並不妨礙家屬對教師以及學校提起民事起訴,要求涉案教師和學校給予民事賠償。

一些法律人士認爲,相對而言,涉事教師的行爲是否構成侮辱罪,在本案中爭議更大,也是庭審辯論的重心。事實上,類似的自訴案件並不常見。張先生向中國新聞週刊提及2003年重慶市一名15歲女學生跳樓自殺的案件。該女生遺書中控訴,班主任稱其“連坐檯都沒資格”。當時,有媒體稱該案系重慶首起學生因爲反抗教師粗暴教育而在校跳樓自殺的事件。最終,涉事班主任被認定犯侮辱罪。

“鄒某的行爲已經超出了教育懲戒的範圍”,張先生表示,首先,懲戒應是理性的、尊重的、善意的,有正當目的。而侮辱和打罵則是隨意的、情緒化的,根據個人喜好情緒化的一種發泄的方式,並且是無度的,有時候甚至是惡意的。

據張先生講述,他並沒有從鄒某對張某說出的話裏,感受到一種該對孩子表達的愛。

“這麼多孩子當中,只有張某出了這樣的事,並不能說明這種事是小概率事件”,張先生稱,他們在法庭上明確闡述了觀點,即張某自殺的後果,與鄒某的傷害、侮辱行爲有時間、空間和因果的緊密聯繫。

事發後,張先生辭去幹了15年的工作,於今年3月入職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自己代理張某的案子。汪女士則仍然從事心理諮詢師的工作。

作者:陳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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