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所谓“星期狗”“星期猫”,是指买的时候非常精神、活泼可爱,可是多数7天左右就会出现呕吐、咳嗽、便血,甚至死亡等问题的小狗、小猫。如果买了这样的宠物猫,一周左右就因病死亡,买卖双方就退款、赔偿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相关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日前,槐荫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星期猫”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6日,杨某自某水族花卉商店(以下简称某商店)处以500元购买了一只品种为银渐层猫(经查明,此猫未经检验检疫),双方口头约定如果猫有问题如疾病,可以退款或退换。8月20日,杨某将猫送往宠物医院检查,确诊猫患有猫瘟。同日下午,杨某至某商店处告知上述情形,要求退换,某商店经营者未在现场,但答应晚上协商处理,当晚双方未见面和协商。8月21日,杨某对猫继续进行治疗,并要求某商店承担相关费用,某商店不同意承担,杨某遂继续自行治疗,陆续支出医疗费共计2000元。8月23日,猫经过治疗无效死亡。后双方因退款、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杨某将某商店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买卖合同解除,被告赔偿购猫款、猫的医疗费共2500元及利息,并主张被告欺诈,要求被告支付购猫款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1500元。

某商店辩称,猫在买走前是健康的,之后生病与其无关,生病后其曾联系原告退款遭拒,且医疗费过高,故其仅同意退还购猫款500元。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口头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杨某主张某商店出售前未对猫进行检验检疫,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杨某主张某商店提供的猫在出售时即有病,某商店违约,某商店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又鉴于涉案猫未经检验检疫,因此,依法应认定出售时涉案猫有问题,即某商店违约。杨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和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杨某要求的医疗费损失,并非全由某商店违约造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猫有问题可以退换,据此可以将违约损失限定在猫的价格范围内。杨某要求退换时,某商店未及时回复,杨某就自行将猫送医并支出远大于猫本身价格几倍的医疗费,违反了双方约定。对该损失的发生,杨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失。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各自承担医疗费的50%。杨某主张某商店有欺诈行为,并据此要求某商店承担3倍货款的赔偿责任,某商店不予认可,杨某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区法院判决某商店返还杨某购猫款500元,赔偿猫治疗费损失1000元,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活中,消费者在地摊、集市、花鸟市场等购买猫、狗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有些情况下,其所售猫、狗未经任何检验检疫,健康状况得不到充分保障,买回家后没几天就因病死亡,相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如何划分呢?

本案中,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过错进行责任划分。出售活体动物商家需要取得相应的营业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出售健康宠物系商家的根本合同义务,若认定出售时涉案宠物有问题,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买款、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消费者在非正规宠物店、商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盲目购买,且其后续行为导致违约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失。若商家明知宠物患病仍隐瞒售卖致使宠物因病死亡的,消费者可以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还价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予以3倍赔偿。(本报记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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