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濟南日報

所謂“星期狗”“星期貓”,是指買的時候非常精神、活潑可愛,可是多數7天左右就會出現嘔吐、咳嗽、便血,甚至死亡等問題的小狗、小貓。如果買了這樣的寵物貓,一週左右就因病死亡,買賣雙方就退款、賠償等產生爭議訴至法院,相關法律責任應如何認定?日前,槐蔭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星期貓”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16日,楊某自某水族花卉商店(以下簡稱某商店)處以500元購買了一隻品種爲銀漸層貓(經查明,此貓未經檢驗檢疫),雙方口頭約定如果貓有問題如疾病,可以退款或退換。8月20日,楊某將貓送往寵物醫院檢查,確診貓患有貓瘟。同日下午,楊某至某商店處告知上述情形,要求退換,某商店經營者未在現場,但答應晚上協商處理,當晚雙方未見面和協商。8月21日,楊某對貓繼續進行治療,並要求某商店承擔相關費用,某商店不同意承擔,楊某遂繼續自行治療,陸續支出醫療費共計2000元。8月23日,貓經過治療無效死亡。後雙方因退款、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楊某將某商店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買賣合同解除,被告賠償購貓款、貓的醫療費共2500元及利息,並主張被告欺詐,要求被告支付購貓款的3倍懲罰性賠償金1500元。

某商店辯稱,貓在買走前是健康的,之後生病與其無關,生病後其曾聯繫原告退款遭拒,且醫療費過高,故其僅同意退還購貓款500元。

●法院審理

槐蔭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涉案口頭買賣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楊某主張某商店出售前未對貓進行檢驗檢疫,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楊某主張某商店提供的貓在出售時即有病,某商店違約,某商店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又鑑於涉案貓未經檢驗檢疫,因此,依法應認定出售時涉案貓有問題,即某商店違約。楊某據此要求解除合同並退款和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楊某要求的醫療費損失,並非全由某商店違約造成。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貓有問題可以退換,據此可以將違約損失限定在貓的價格範圍內。楊某要求退換時,某商店未及時回覆,楊某就自行將貓送醫並支出遠大於貓本身價格幾倍的醫療費,違反了雙方約定。對該損失的發生,楊某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損失。據此,法院酌情確定雙方各自承擔醫療費的50%。楊某主張某商店有欺詐行爲,並據此要求某商店承擔3倍貨款的賠償責任,某商店不予認可,楊某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事實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槐蔭區法院判決某商店返還楊某購貓款500元,賠償貓治療費損失1000元,賠償上述款項的利息損失,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生活中,消費者在地攤、集市、花鳥市場等購買貓、狗的現象並不少見,但有些情況下,其所售貓、狗未經任何檢驗檢疫,健康狀況得不到充分保障,買回家後沒幾天就因病死亡,相關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如何劃分呢?

本案中,作爲買賣合同糾紛,依法應按照合同約定及過錯進行責任劃分。出售活體動物商家需要取得相應的營業資格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提供相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出售健康寵物系商家的根本合同義務,若認定出售時涉案寵物有問題,商家應承擔違約責任,退還購買款、賠償消費者合理損失。消費者在非正規寵物店、商家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情況下盲目購買,且其後續行爲導致違約損失的擴大,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損失。若商家明知寵物患病仍隱瞞售賣致使寵物因病死亡的,消費者可以以商家欺詐爲由,要求商家退還價款並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予以3倍賠償。(本報記者侯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