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半島都市報 劉凱:在認定正當防衛的過程中,防衛人與侵害人的人數和力量對比確實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然而並不是唯一標準或決定性因素。本案中,關鍵在於小帥持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爲及其帶來的緊迫威脅,防衛方的行爲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合理措施,符合正當防衛的必要性和適當性原則。總體上要把握不法侵害的起因、時間、行爲手段和侵害意圖等。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款規定的內容屬於特殊防衛的內容,所以還要判斷防衛的對象行爲人是否屬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黃捷:人數比例不會影響正當防衛的定性。人數比例必須與現場中雙方的情勢、行爲結合起來作爲判斷案件屬性的因素。

付建:在正當防衛中會考慮限度條件,即制止不法侵害的手段不應當過當,雙方力量不對等,可能會考慮在內。此案適用的是特殊防衛制度,相較於一般防衛,不苛求防衛行爲與不法侵害行爲完全對等,其特殊性在於面臨的不法侵害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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