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氏兄弟逞強耍橫、崇尚暴力,組建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聚衆造勢、語言威脅、堵門阻工等“軟暴力”行爲長期強攬工程建設,甚至煽動羣衆鬧事、籠絡公職人員、毆打行政部門執法人員……5月17日,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工程建設領域黑惡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周甲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詳情。

庭審現場

親兄弟強攬土方工程

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1起

周甲、周乙系親兄弟,曾分別因犯搶劫罪、聚衆鬥毆罪被判有期徒刑。兩人刑滿釋放後,未改變逞強耍橫、崇尚暴力的作風。

2013年至2018年期間,周甲、周乙以經濟利益籠絡部分社會閒散人員以及個別公職人員,採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在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現湘江新區)洋湖片區一帶打壓行業競爭對手、阻撓行政機關執法、強攬項目建設土方工程,並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聚衆鬥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21起,逐漸形成以周甲、周乙爲組織者、領導者,李某傑、莫某等爲骨幹成員,劉某宇、陽某民等人爲積極參加者,劉某文、劉某昌等人爲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爲坐大成勢、稱霸一方,該組織慣於“以黑護商”“以商養黑”。周甲先後成立長沙某環保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和長沙某砂石渣土運輸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管理組織成員,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管控組織成員和分配紅利、支付薪酬。該組織還爲受到打擊處理的組織成員“接風洗塵”“紅包慰問”,逐漸形成聽從指揮、隨叫隨到、有事彙報、出事由組織“擺平”等行事慣例,以達到籠絡人心的目的。

爲了把控當地商業項目土方工程業務,該組織以環保物流、渣土運輸等公司爲幌子實施犯罪攫取“黑財”,僅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涉案金額就高達3000餘萬元、違法所得590餘萬元;案發後,扣押涉案車輛11輛,查封房屋26套,凍結銀行賬戶46個、賬戶金額共計1750餘萬元,凍結股權價值1150萬元。

“軟暴力”逃避打擊

開發商不敢參與洋湖片區建設

爲逃避打擊、長期存續,該組織主要通過聚衆造勢、語言威脅、堵門阻工等“軟暴力”行爲,以“談判”“協商”“調解”等方式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逼迫他人退出已承攬的工程項目,強行入股他人承攬的工程項目,或者在承攬工程項目後故意拖延工期且拒不退場,故意製造“僵局”迫使項目方將後續項目繼續交由其承攬。

2013年至2018年期間,洋湖生態新城出讓地塊的建設或在建工程項目17個,周甲、周乙等人蔘與商業項目土方工程9個,佔洋湖新城項目總數的53%。同時,該團伙還對其他2個商業工程項目實施了堵門、阻工行爲,意圖強攬項目土方工程,迫使對方支付“退場費”,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造成了當地商業項目土方工程沒有周甲、周乙等人的同意或者參與就無法順利實施,其他單位、個人也不敢來洋湖街道承攬土方工程的非法控制局面。

在此基礎上,該組織“軟硬兼施”,或以行賄、送禮、分紅等方式拉攏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工作人員,或毆打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撓執法,導致羣衆和正當經營企業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干擾、破壞了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工作秩序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強迫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涉黑團伙終覆亡

2019年9月23日,寧鄉市公安局以周甲、周乙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罪移送寧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刑法第226條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屬於強迫交易“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該組織於2013年至2018年期間先後實施強迫交易6次,涉及金額3000餘萬元,已達到強迫交易“情節嚴重”的標準,但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存有疑問。 現有司法解釋暫未明確強迫交易行爲“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司法辦案中對此也認識不一。

檢察機關審查認爲,認定強迫交易行爲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應結合強迫交易次數、涉案金額、違法所得數額、作案手段、持續時間,特別是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出整體評價。本案中,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及違法所得數額超“情節嚴重”標準1000倍以上;在相關項目土石方工程中,通過發放“出場費”,煽動當地幾十名村民到現場阻工鬧事,堵門阻工前後長達一個多月,致使工程項目進度嚴重拖延,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大;實施的6次強迫交易犯罪時間跨度長達5年,範圍涉及洋湖街道多數商業項目土方工程,造成當地土方工程沒有該組織同意或參與就無法順利實施、其他單位或個人也不敢承攬的非法控制局面。其涉案金額大、持續時間長、涉及範圍廣、社會影響惡劣,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2020年6月5日,寧鄉市檢察院向寧鄉市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7日,寧鄉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有關“情節特別嚴重”的指控意見,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犯罪,判處周甲、周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十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判決後,部分被告人上訴。同年11月23日,長沙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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