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遛狗時爲狗佩戴了牽引繩,狗狗平時也接種過疫苗,然而,狗狗比主人先行步入馬路,驚嚇到了駕駛電瓶車經過的沈女士,致其十級傷殘。沈女士遂將狗主人訴至法院。

5月17日,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此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判決狗主人賠償19萬餘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狗主人被判賠償19萬餘元,圖爲法槌 資料圖

上海普陀法院介紹,事發當日,高女士爲愛犬佩戴好牽引繩後,出門遛狗散步,由於繩子長度較長,愛犬和高女士之間有一小段距離。犬隻先行步入馬路的時候,恰逢沈女士駕駛電瓶車路過。沈女士被馬路上突然竄出的犬隻驚嚇到,從電瓶車上摔倒,導致身體多處骨折及關節脫位。

經公安機關認定,沈女士摔倒受傷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後經鑑定,沈女士構成十級傷殘,並需要相應的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

沈女士認爲,其以正常速度駕駛電瓶車,因被犬隻驚嚇而受傷,所產生的損失理應由犬隻飼養人高女士承擔。

但高女士認爲,她已爲愛犬佩戴了牽引繩,盡到了注意義務,不同意賠償。

於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高女士賠付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爲,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事發時,被告所持的牽引繩較長,犬隻與被告之間存在較大的間距,導致犬隻先行進入道路。而原告駕駛車輛經過時,突然察覺犬隻而緊急制動,導致摔倒。沈女士的受傷與高女士愛犬的行爲有因果關係。

高女士又未能舉證證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對沈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高女士賠償原告沈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代理費共計19萬餘元。

判後,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訴,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

法官表示,寵物“無接觸式傷害”同樣可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動物致害類案件的侵權構成要件包括存在動物加害行爲、產生了損害結果、動物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可以看出,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並非本案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就飼養寵物致人損害的行爲而言,並不侷限於寵物與他人發生直接接觸的傷害行爲,也包括寵物在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驚嚇或恐慌,而造成的損害後果。因此,在特定條件下,寵物“無接觸式傷害”同樣可能構成侵權,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文綜合自:澎湃新聞

作者: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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