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走私武器、強迫交易、開設賭場、“圍獵”國家工作人員……浙江杭州一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事實170餘起,涉案金額高達40餘億元。5月17日,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工程建設領域黑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虞某榮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值得關注。


圖爲抓捕現場資料畫面

虞吳兩團伙同流合污

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1995年,虞某榮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997年刑滿釋放後,其開始接觸社會閒散人員,並於2009年與戴某松、王某成等人合謀,有組織地強迫杭州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讓股份,強行入股某房產項目,非法獲利4180萬元。從此,虞某榮在杭州市濱江區一帶確立了強勢地位。

後來,虞某榮、戴某松成立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開始涉足土方、市政等工程領域,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在工程、土方領域建立非法秩序,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虞某榮、戴某松、王某成等人爲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與此同時,自2001年以來,吳某龍先後網羅了來某東、湯某雲等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2009年12月,吳某龍組織的來某東加入以虞某榮等人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隨後,該組織發展擴大成以虞某榮、戴某松、王某成、吳某龍爲組織者、領導者,下有骨幹成員10人、積極參加者17人、一般參加者35人的較爲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違法犯罪事實170餘起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內部層次分明,實行分層管理,以暴力爲後盾排擠、打擊競爭對手,“以黑護商”,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壯大經濟實力。該組織“以商養黑”,將攫取的利益用於豢養組織成員,併爲組織成員購買車輛、償還賭債,爲支持成員犯罪購買作案工具、提供逃匿經費、出資賠償、擺平事端、提供治療費用、安撫善後等,還組織成員聚會、娛樂、吸毒,通過安排組織成員承攬工程分配利益、籠絡人心,並拉攏、腐蝕相關國家工作人員,以此維持組織的運行、發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有組織地實施了走私武器、尋釁滋事、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聚衆鬥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事實170餘起,涉案金額高達40餘億元,造成14人輕傷、8人輕微傷等嚴重後果。

其間,虞某榮在老撾波喬省金三角經濟特區建立金木棉賭場。2012年,虞某榮安排組織成員來某維、童某才、徐某等人爲其管理境外賭博生意,並對於成員買賣、持有槍支持默許態度。據悉,虞某榮自己在老撾金三角地區私藏大量槍支,並在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過程中使用過槍支。

“圍獵”國家工作人員

行賄金額合計700餘萬元

爲謀求庇護,以虞某榮等人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行賄,拉攏、腐蝕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金額合計700餘萬元。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虞某榮善於進行長期感情投資,一些曾經在濱江區浦沿街道工作過的領導幹部,都成爲了他的“圍獵”對象。虞某榮經常以各種名義宴請街道領導,宴請結束後會送上“紅包”、禮卡、菸酒。他還通過提供賭資、幫助境外賭博、提供有償陪侍等多種方式,對黨員幹部進行立體化“圍獵”,嚴重破壞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另外,該組織採取暴力、“軟暴力”手段,非法逼討債務,爲非作惡,稱霸一方,對當地羣衆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羣衆不敢舉報、控告,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實施騙取貸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行爲,造成國家鉅額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秩序。

核心成員獲判無期徒刑

背後保護傘被連根拔起

2018年5月7日,浙江省公安廳對虞某榮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立案,同日指定東陽市公安局偵查。

2019年6月11日,虞某榮等14名被告人(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及5個被告單位涉黑一案由金華市檢察院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其餘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所涉案件由東陽市檢察院於2019年7月向東陽市法院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移交的虞某榮案的案卷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爲,虞某榮、戴某松、王某成、吳某龍等人組成的犯罪組織符合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爲特徵、危害性特徵),應當認定爲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9年12月24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走私武器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虞某榮等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無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涉黑案的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由東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隨後,虞某榮等組織者、領導者提出上訴。2020年1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等9家基層法院依法分別對涉虞某榮案“保護傘”的26名公職人員一審公開宣判。杭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巡視員朱偉靜,杭州市濱江區委原副書記、政法委原書記王慎非,杭州市濱江區委原常委、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凌軍等26名公職人員,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十四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作者:張夢嬌 朱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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