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時報□ 本報記者 潘從武

□ 本報通訊員 王寧 嚴斌

老李與老王均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居民,兩人是多年的鄰居。2020年6月,老王在其房屋後牆安裝了攝像頭,老李認爲攝像頭對着的方向是其出入家門的必經之路,且老王安裝攝像頭時沒有徵求他的意見,老王的行爲侵害了自己的隱私權。

老李多次與老王協商拆除攝像頭事宜,但老王只移動了攝像頭的位置。當地村委會多次組織調解,可雙方誰也不肯讓步。爲此,老李將老王訴至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要求老王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拆除攝像頭、清除視頻記錄,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調查發現,老王安裝的攝像頭位置和看管範圍固定,雖未涉及老李家正門及房屋內部的私密空間和私密活動,但看管範圍覆蓋的部分公共區域是老李和家人出入的必經之路,可以記錄老李家人、親友的行蹤信息。

法院認爲,老王應當調整攝像頭方位,合理確定攝像頭位置、高度、朝向和看管範圍,避開他人私人空間。老王應清除攝像記錄,考慮到記錄的視頻和照片並未流傳或作其他損害老李合法權益的使用,也沒有證據證明老李因老王的行爲造成精神及物質損害,不予支持老李要求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據此,法院判決老王調整攝像頭位置,清除有關視頻和照片。

老王不服,提出上訴。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審法官庭後表示,公民出入住宅的信息與家庭財產安全、私人生活習慣等高度關聯,應視爲是具有隱私性質的人格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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