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蒋怡琴

2004年10月,李某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的打卡权限被封。在与公司沟通后得知,由于其考核结果排名靠后,根据升降级考核结果属于“业绩淘汰”范围,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公司称,此前对李某进行培训和调岗,但其擅自不到岗,应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提交了考核评分表和升降级管理制度,用以证明李某业绩考核不达标。

对此,李某表示毫不知情,其不认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交的考核评分表和升降级管理制度,称其未收到考核结果和制度规定,且制度发布时她考核期已经过了,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过调岗。后因双方交涉无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6万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不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业绩考核制度送达李某,也未举证证明考核结果的计算依据,故法院对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不予认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李某进行业绩淘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为李某调岗或培训,也未对其在系统中操作“离职”的事实予以合理解释,故法院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为李某调岗以及李某自动离职的事实不予采信。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因李某拒绝调岗和旷工将其劳动关系解除,但未能就解除李某的事实及程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属违法解除,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据此,法院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许多企业都会通过调整工资构成及比例,实行“业绩淘汰”制度,以刺激劳动者不断“优化”。企业用人导向的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促进服务品质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但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事由和正当程序,仅以“业绩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规范绩效考核制度,多采用正向绩效激励方式,对业绩未达标的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提升专业技能,从而促进劳动者个人能力与用人单位效益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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