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時報□ 本報記者 張雪泓

□ 本報通訊員 蔣怡琴

2004年10月,李某入職某房地產經紀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3月,李某發現自己的打卡權限被封。在與公司溝通後得知,由於其考覈結果排名靠後,根據升降級考覈結果屬於“業績淘汰”範圍,雙方由此發生爭議。公司稱,此前對李某進行培訓和調崗,但其擅自不到崗,應視爲自動離職。公司提交了考覈評分表和升降級管理制度,用以證明李某業績考覈不達標。

對此,李某表示毫不知情,其不認可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提交的考覈評分表和升降級管理制度,稱其未收到考覈結果和制度規定,且制度發佈時她考覈期已經過了,公司也未對其進行過調崗。後因雙方交涉無果,李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房地產經紀公司支付李某賠償金16萬元。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不支付賠償金。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認爲,因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未舉證證明業績考覈制度送達李某,也未舉證證明考覈結果的計算依據,故法院對業績考覈制度和考覈結果不予認可。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對李某進行業績淘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爲李某調崗或培訓,也未對其在系統中操作“離職”的事實予以合理解釋,故法院對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主張爲李某調崗以及李某自動離職的事實不予採信。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主張因李某拒絕調崗和曠工將其勞動關係解除,但未能就解除李某的事實及程序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屬違法解除,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應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據此,法院駁回了房地產公司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

法官庭後表示,近年來,許多企業都會通過調整工資構成及比例,實行“業績淘汰”制度,以刺激勞動者不斷“優化”。企業用人導向的精細化管理有利於促進服務品質提升和行業健康發展,但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遵循合法事由和正當程序,僅以“業績不合格”爲由辭退勞動者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完善、規範績效考覈制度,多采用正向績效激勵方式,對業績未達標的勞動者開展技能培訓,幫助勞動者提升專業技能,從而促進勞動者個人能力與用人單位效益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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