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蘭州晚報

蘭州晚報訊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訴訟保全措施,凍結了被告的銀行賬戶,倒逼被告主動現身,主動償還原告的欠款。

原告楊某訴稱,其與被告王某原是朋友。2021年底,王某向其借款20萬元,楊某念及多年情誼大方出借,雙方訂立借條,約定了借款的數額、借期等,楊某以轉賬形式將20萬元匯入王某賬戶。借期屆滿後,王某卻遲遲不肯還款,楊某雖多次催促,但王某總以“最近手頭緊張”爲由拖延,最後直接拒接楊某的電話。楊某出於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有借條和轉賬憑證作爲證據,審理起來並不複雜。但受理案件後,辦案人員始終無法與被告王某取得聯繫,原告提供的地址信息也並不準確,案件審理的第一個環節就遇到了問題。過了幾日,原告楊某找到法官說:“被告存在轉移財產的情形,如果案件不盡快處理,即使將來勝訴我很可能拿不到錢”。被告找不到,案件無法繼續推進,即使採取公告送達,也需要等到公告期滿才能開庭審理,原告的利益還是無法及時得到保障。於是,辦案法官主動向原告釋明瞭訴訟保全的相關規定。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目的是限制被申請人對財產的處置權。當然,爲了防止申請人濫用訴訟保全侵犯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通常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訴訟保全時提供相應的擔保。

在法官的釋法明理下,原告楊某立即向法庭提交了保全申請並提供了擔保。法官在審覈全部材料後,作出了保全裁定,准許了楊某的保全申請。被告王某名下銀行賬戶內的20萬元存款很快被凍結。一招訴訟保全讓被告立即現身,他不僅主動聯繫原告協商還款事宜,還主動向法院申請出庭應訴。最終,雙方當事人在辦案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重新就還款的期限和方式進行了約定。

法院在此提醒,當事人不要妄圖通過逃避訴訟推卸自己的責任,唯有正視問題、擔起責任,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纔是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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