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網

未成年人圍毆、侮辱同齡少女,賠錢諒解就能擺平?沒那麼容易!“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近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一件強制侮辱案,依法對5名未成年人被告人全部判刑。

2023年8月21日1時,被告人施某、卓某、楊某、黃某、符某等5人在萬寧市“某娛樂會所”喝酒期間,施某因和被害人肖某偶發口角而心生不滿,欲毆打被害人肖某。施某遂叫楊某將肖某約至“某娛樂會所”附近,施某、卓某、黃某、符某等人尾隨至該處共同對被害人肖某進行毆打。

在毆打過程中,施某、卓某將肖某身上所穿的衣物扒盡,致被害人肖某全身裸露被人圍觀。楊某、黃某、符某在旁邊用手機錄製視頻,而後施某等五人繼續毆打被害人肖某頭部、背部等身體部位。直至公安人員趕到現場後各自逃離。

經鑑定,肖某本次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本案六名當事人均系未成年人。案發當日,被告人施某、卓某、楊某、黃某、符某在其家長帶領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於2023年8月22日對五名被告人宣佈刑事拘留。案發後,五名被告人的親屬陸續向被害人肖某支付賠償款,被害人肖某及其監護人對五被告人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施某、卓某、楊某、黃某、符某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強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萬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被告人施某、卓某、楊某、黃某、符某爲發泄情緒,結夥採取毆打、脫衣服、拍視頻等方式,在公共場所當衆對被害人實施侮辱,並致被害人輕微傷,其行爲構成強制侮辱罪,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二、被告人卓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三、被告人楊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四、被告人黃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五、被告人符某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法官說法

侮辱行爲是指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爲以外的、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淫穢下流的、傷風敗俗的行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是對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而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爲,以及多次實施等情節惡劣的行爲,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社會秩序受到的破壞更大,應當給予更爲嚴厲的懲處。

本案中,一些未成年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行爲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較弱及受不良作風環境影響,也對他人實施該類行爲以達到泄憤目的,該類行爲的實施不僅違法,更有可能涉及犯罪,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嚴重損害,應該及時制止。本案判決再次重申了侮辱行爲的違法性,同時提醒有關部門、學校、家庭要更關注未成年人作爲此類行爲實施主體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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