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青海法治報

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薛慧雯

案情

2013年5月,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某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委託於西寧某物業公司,雙方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由於西寧某物業公司對該小區公共基礎設施未能進行及時有效維護,引起小區業主不滿,業主委員會便招標引進了新的物業公司。

2019年11月,在業主委員會的參與下,西寧某物業公司與新物業公司進行了地下室給水系統、消防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電氣設施設備等交接查驗工作。經查驗,小區消防水泵和消防報警系統及電氣控制櫃等建築物共用設施設備已損壞且無法正常運行。

2020年3月,互助縣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向互助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西寧某物業公司賠償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造成的基礎公共設施損失費,合計61.65萬元。

另外,經青海某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該小區損壞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步行街路燈、鍍鋅鋼管等設施設備司法鑑定評估值爲2.9454萬元。評估基準日爲2016年8月15日的消防泵、變頻控制櫃等機器設備,司法鑑定評估值爲9.321萬元。

審理

互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此案中,第三方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該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委託西寧某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並提供物業服務,雙方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並約定了具體的委託管理事項和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西寧某物業公司作爲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爲小區業主提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服務,確保物業共用設施正常運行。

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造成的基礎共用設施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具體的賠償數額應以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爲準,因爲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已經考慮了設施設備的成新率,且評估基準日也是雙方協商確定,被告作爲物業服務企業,未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對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西寧某物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共用設施設備損失費12.2664萬元的一審判決。一審宣判後,雙方服判未上訴。

釋法

物業服務聯繫着千家萬戶,物業糾紛雖小,但卻關乎社區羣衆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羣衆的生活質量與幸福感。本案中,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維護、管理職責,造成基礎共用設施設備損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應以此爲鑑,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管理服務,多措並舉,優化管理,推動形成“物業提質,業主滿意,大家配合”的良性循環,共建物業與業主的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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