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青海法治報

編輯同志:

我哥哥早年出國學習工作並定居國外,對於父母未盡贍養義務。現在父母相繼去世,請問,他是否喪失繼承權?

讀者:王女士

王女士: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僅是不贍養老人,並不會導致喪失繼承權。雖然法律規定“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但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會酌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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