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廣州日報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你家孩子,報了培訓班嗎?近年來,家長們恨不得給自家娃多報幾個培訓班,以全面激發提升孩子的綜合能力。那麼,倘若孩子在培訓班上課期間不幸受傷,該自認倒黴,還是培訓機構也要承擔責任?廣東有家長就爲此和培訓機構鬧上了法庭討說法,該家長送孩子去舞蹈培訓機構上課,回來卻發現孩子竟然受傷了,想讓培訓機構賠償,對方卻表示是孩子自己不小心摔傷的,與其無關。這合理嗎?

9歲的小紅是某舞蹈培訓機構的學員。2022年11月13日下課後,小紅穿着舞蹈襪,在舞蹈室內奔跑玩耍時不慎摔倒。機構老師知悉後,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經司法鑑定,小紅右尺橈骨損傷不構成傷殘等級,損傷護理期爲60日,營養期爲90日。

小紅父母認爲,小紅是在教室內受傷,機構應對小紅的損害進行賠償。該機構則表示,小紅受傷發生在培訓課程結束後,系自身原因導致的,且在事發後已及時救助,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雙方協商無果後,小紅父母作爲小紅的監護人,將機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

深圳寶安區法院審理認爲,某舞蹈培訓機構是案涉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其對該活動場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擬的控制能力,最可能預見潛在發生的危險和損害,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應對參加培訓的學員,在進入機構至學習結束離開期間,盡到足夠的教育和管理職責,確保參加學習的學員人身安全。舞蹈室場地本就光滑,學員身穿舞蹈襪跑動,更易造成摔倒並致傷,而機構老師對於小紅在課後休息期間奔跑玩耍的行爲,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小紅在事發時已年滿9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小紅在下課期間因自身原因摔倒,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承擔小紅各項損失50%的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經辦法官指出,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生性好動愛玩,尚不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教育培訓機構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外,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預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而家長在爲孩子選擇教育機構時,要注意考察教育場所的安全性,引導孩子遵守安全制度,提高安全意識,避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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