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燃氣公司無證經營2年 被罰45萬元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此經營活動違反燃氣管理規定,駁回訴訟請求

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燃氣公司訴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某區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複議上訴案,依法判決駁回燃氣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燃氣公司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一小區建設臨時液化氣瓶裝站,違規向該小區供氣。2023年1月,某區城管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45萬元。

燃氣公司不服,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區政府審查後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決定。燃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燃氣公司的訴訟請求。燃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揭陽中院審理後認爲,燃氣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且經營時間長達2年,某區城管局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關於違法情節和後果爲嚴重情形的規定,對某燃氣公司作出45萬元罰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相當;案涉行政處罰是依法經立案、調查取證、擬處罰告知、聽證告知、組織聽證、法制審覈、集體討論等程序後作出,程序合法。某區政府作出的案涉複議決定遵循受理、審理、審批、作出複議決定並送達行政複議決定書等程序及時限,複議程序合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並無不當。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林昭儀 曾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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