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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南京化纖(600889)2024年5月20日下午的股價異常表現,結合媒體報道和市場質疑,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峯律師認爲,南京化纖(600889)股票存在被操縱的嫌疑,對於相關異常表現,許峯律師建議監管部門儘快介入調查並給出市場回應。(許峯律師專欄)

同時針對可能存在的操縱市場違法行爲,許峯律師團隊對可能因爲操縱市場行爲導致損失的南京化纖投資者發起索賠登記,登記條件爲:在2024年5月10日到2024年5月20日下午14點34分之間買入南京化纖(600889)股票,並且在2024年5月20日下午14點34分之後賣出或繼續繼續持有南京化纖股票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可做初步的索賠準備工作,如果後續相關操縱市場證據查實,投資者可依法發起索賠,具體條件最終司法認定。(南京化纖維權入口)

《證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爲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證券法》第五十五條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南京化纖投資者符合相關的初步索賠登記條件,律師建議保持密切關注。

(本文由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許峯律師,2008年起律師執業,執業服務範圍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領域索賠代理。十幾年來已代理近兩百隻股票的投資者勝訴或調解獲賠,同期還在代理訴訟時效內近三百隻股票的索賠案件,部分也已有勝訴以及調解獲賠先例。執業證號: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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