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王健谈育儿津贴的法律属性——

从休业津贴和劳务津贴两方面考察

中南大学法学院王健在《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育儿津贴的法律属性及规则构建》的文章中指出:

少子老龄化现象带来的人口减少及人口结构老化是当前我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一现实问题,旨在解决劳动力再生产危机、保障育儿父母经济安全、促进性别平等以及减轻雇主用工成本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育儿津贴制度设计应尽快进入法律视野。

育儿津贴作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国家对养育儿童者在一段时间内提供一定额度的金钱给付,通常与家庭内照顾的经济补偿相关,且以父母而非儿童为核心考量因素。育儿津贴的法律属性可从两个方面加以观察:一是对育儿父母育儿期间所得中断的补偿,即育儿父母领取的是育儿休业津贴;二是对育儿行为经济价值的适当肯定,即育儿父母领取的是具有劳动对价性质的育儿劳务津贴。对育儿津贴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会连带导出不同的细部规则与功能效果,应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育儿津贴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地在我国形成推行育儿津贴法律制度的社会共识,其细部规则可从给付目的、给付对象、给付水准和财源筹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首先,在给付目的上,在保障育儿父母生活水准的基础上推进性别平等。国家通过立法推行育儿津贴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育儿父母育儿期间的基本生活。此外,由于女性往往被限制在传统的家庭角色而无法工作取得经济独立,所以促进性别平等已成为设立育儿津贴制度的另一个核心议题;其次,在给付对象上,以职工为主,兼顾非职工群体的生育福利。育儿津贴的目的是使津贴申请人可以在家照顾一个或多个3周岁以内的儿童,因此,有3周岁以内的儿童需要照顾而中断就业是给付受领的重要资格条件;再次,在给付水准上,以一定的薪资比例为主,兼顾多种因素。给付水准是育儿津贴制度设计中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复杂的一项规则,其与给付时长、给付方式等关联密切。同时综合考虑定额给付、设置最高和最低基线、雇主附加给付以及休假时长、儿童数量等因素来具体确定;最后,在财源筹措上,主要由职工个人、雇主与国家三方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费责任。对非职工群体的津贴给付则由国家财政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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