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時報

王健談育兒津貼的法律屬性——

從休業津貼和勞務津貼兩方面考察

中南大學法學院王健在《法學》2024年第2期上發表題爲《論育兒津貼的法律屬性及規則構建》的文章中指出:

少子老齡化現象帶來的人口減少及人口結構老化是當前我國社會所面臨的重大而迫切的問題。爲了有效應對這一現實問題,旨在解決勞動力再生產危機、保障育兒父母經濟安全、促進性別平等以及減輕僱主用工成本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育兒津貼制度設計應儘快進入法律視野。

育兒津貼作爲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重要一環,是國家對養育兒童者在一段時間內提供一定額度的金錢給付,通常與家庭內照顧的經濟補償相關,且以父母而非兒童爲核心考量因素。育兒津貼的法律屬性可從兩個方面加以觀察:一是對育兒父母育兒期間所得中斷的補償,即育兒父母領取的是育兒休業津貼;二是對育兒行爲經濟價值的適當肯定,即育兒父母領取的是具有勞動對價性質的育兒勞務津貼。對育兒津貼法律屬性的不同認識,會連帶導出不同的細部規則與功能效果,應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育兒津貼法律制度。

爲了更好地在我國形成推行育兒津貼法律制度的社會共識,其細部規則可從給付目的、給付對象、給付水準和財源籌措方面進行深入探討。首先,在給付目的上,在保障育兒父母生活水準的基礎上推進性別平等。國家通過立法推行育兒津貼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育兒父母育兒期間的基本生活。此外,由於女性往往被限制在傳統的家庭角色而無法工作取得經濟獨立,所以促進性別平等已成爲設立育兒津貼制度的另一個核心議題;其次,在給付對象上,以職工爲主,兼顧非職工羣體的生育福利。育兒津貼的目的是使津貼申請人可以在家照顧一個或多個3週歲以內的兒童,因此,有3週歲以內的兒童需要照顧而中斷就業是給付受領的重要資格條件;再次,在給付水準上,以一定的薪資比例爲主,兼顧多種因素。給付水準是育兒津貼制度設計中最爲關鍵也是最爲複雜的一項規則,其與給付時長、給付方式等關聯密切。同時綜合考慮定額給付、設置最高和最低基線、僱主附加給付以及休假時長、兒童數量等因素來具體確定;最後,在財源籌措上,主要由職工個人、僱主與國家三方分別承擔三分之一的保費責任。對非職工羣體的津貼給付則由國家財政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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