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時報□ 翟 巍

前不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是我國強化公平競爭治理機制,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階段性成果,將於9月1日起施行。其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以鼓勵創新和促進數字經濟規範持續健康發展爲基本目標,旨在破解數字經濟萌發的新型不正當競爭熱點、難點問題,消除網絡不正當競爭亂象。

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爲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不正當競爭亂象。這中間既有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譭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爲利用互聯網技術翻新花樣,也有非法數據爬取、流量劫持、反向刷單等隱蔽性更強的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爲,不僅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影響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而且制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規定》錨定“以規範促發展、以監管促發展”的宗旨,致力於強化反不正當競爭監管能力建設,築牢數字經濟公平競爭的法治基石。一方面,《規定》細化完善了數字經濟領域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增強了執法標準的針對性、科學性、可操作性,這不僅有助於提升監管水平,增強監管質效,有效保護經營者創新成果,而且可以避免由於監管不當而干預市場競爭,導致技術創新受阻;另一方面,《規定》立足於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新特點、新趨勢、新要求,釐清各類網絡競爭行爲的非正當性認定標準,這可以督促不同規模的經營者協同發展,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爲解決線上消費場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難題提供可行路徑。

基於數字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爲呈現出的特點,《規定》通過鞏固、總結、提煉以往執法經驗,着力解決實踐中反映突出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分類和認定問題。一方面,《規定》明確了數字經濟場景下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新表現形式及規制要求。例如,《規定》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客戶端、公衆號等標識的行爲,列爲仿冒混淆表現形式,並明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商品、罰款等行政處罰形式。另一方面,《規定》對非法數據爬取、流量劫持、反向刷單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類型化列舉,細化了相關行爲的構成要件與評判要素。例如,依據《規定》,非法數據爬取的行爲要件是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而其結果要件是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

這些細化釐定,不僅鞏固了既有的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成果,而且爲執法機關進行執法內容、方式、工具的創新提供了制度性依據,同時也爲經營者提供了明確、清晰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合規指南,有助於推進經營者公平競爭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

爲了有效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規定》還從主體、依據、方式三個維度完善了綜合治理模式,這有助於提升綜合治理效能。在治理主體維度,《規定》不僅細化和強化了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關的監管職責,而且要求落實行業組織和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明確平臺經營者的輔助治理職責,督促平臺經營者加強對平臺內競爭行爲的規範管理。

在治理依據維度,《規定》廓清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協同實施機制,致力於統合發揮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效能,以系統性、多維度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

在治理方式維度,《規定》創設專家觀察員制度,由專家觀察員爲執法機關調查新型、疑難案件提供外部的智力支撐和經驗支持,以提升監管的科學性、專業性水準;此外,針對受到集中舉報或後果嚴重的重大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規定》探索設立特別的案件管轄地,對這類行爲進行集中執法管轄。

綜上所述,《規定》明確了在數字經濟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具體適用規則,妥善處理了規範與發展數字經濟之間的辯證關係,這有利於構建我國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的格局,助力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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