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時報

齊英程談數據合規激勵——

更加契合數字經濟的發展需求與規律

吉林大學法學院齊英程在《東方法學》2024年第2期上發表題爲《數據合規協同激勵體系的構建與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數字經濟形態下數據安全風險的激增呼籲着作爲數字經濟核心參與者的企業積極作爲。對此,傳統的威懾監管難以充分調動企業的合規積極性,且面臨合法性與有效性的雙重質疑。相比之下,數據合規激勵能夠通過改變企業合規的成本與收益,激發企業尋求數據合規的內在動力,更加契合數字經濟的發展需求與規律。我國在推進數據領域全行業合規進程中面臨的首要任務即在於,通過從實體與程序維度同步增加企業開展數據合規體系建設的激勵機制,培育適宜合規文化生長的制度土壤,以此推動企業自覺建立貫穿數據全生命週期的“全過程合規治理機制”。

當前,我國實體法與程序法層面的合規激勵措施均較爲匱乏,未能形成呼應與合力。在反向激勵層面,數據合規實體標準的模糊限制了法律責任與制裁措施的剛性約束效能;在正向激勵層面,數據合規從寬的實體法依據尚待明確。同時,程序性合規激勵措施限於刑事訴訟領域,在適用範圍與激勵強度方面均難以爲企業開展數據合規體系建設提供充足動力。

數據合規的重要性催生了構建跨越實體與程序的合規協同激勵體系之需求。一方面,程序性激勵措施的創設與適用,需以實體層面數據合規從寬的法定化爲規範基礎和前置條件;另一方面,實體法規則亦需要配套的程序實施機制。當前,程序法與實體法間缺少對話與回應,不利於體系化合規理論的建構,亦無助於合規實踐的有效開展及後續立法的推進。對此,必須聚焦數據合規實體標準對構建合規激勵體系的前提性意義、數據合規激勵的實體法依據與程序性機制之對接等問題,實現跨越實體與程序的兩法協同。

在數據合規的實體規範基礎仍有待夯實的客觀侷限下,程序性合規激勵措施仍將在較長期間內充當合規從寬的主要實現路徑。目前,刑事領域依託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已初步形成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合規驗收聽證等一系列程序性激勵措施。相比之下,行政領域與公益訴訟領域數據合規程序性激勵機制仍處於缺位狀態。數據合規的程序性激勵措施應進一步延伸至刑事訴訟、行政處罰與公益訴訟等不同場景,以全面打造數據合規程序性激勵體系。

(趙珊珊 整理)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