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20日,廣東某上市公司發佈公告稱,因多次通過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發佈涉及熱點概念的信息,公司及公司時任董祕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警示。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重點關注上市公司通過投資者互動平臺、微信公衆號等平臺“炒概念”“蹭熱點”等情況,及時下發關注函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人士認爲,這不僅有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也有助於打擊背後潛在的操縱市場、違規市值管理、違規減持等違法違規行爲。

“‘蹭熱點’多爲‘無中生有’或‘誇大其詞’,這對於追求信披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及時的證券市場而言,都是不可接受的。”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發佈“蹭熱點”的公告,可能構成虛假陳述;如果通過非法定信披渠道發佈“蹭熱點”信息,則可能構成證券法中“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爲。嚴管“蹭熱點”,是爲了保障市場交易的公平。

多家上市公司“蹭熱點”被罰

上述廣東某上市公司披露的上交所監管警示決定顯示,2月7日和2月17日,該公司分別在通過“上證e互動”答覆投資者提問以及官方微信公衆號轉載文章時,介紹了其在“生成式AI”領域的佈局。在兩次發佈信息後,公司股價均出現大幅上漲,2月8日,公司股價上漲9.54%;2月19日公司股票漲停,2月20日公司股價上漲6.18%。

上交所認爲,在“生成式AI”被市場高度關注的時期,上市公司在“上證e互動”等渠道發佈相關信息應當審慎、客觀,確保發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充分提示風險,避免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公司多次通過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發佈涉及熱點概念的信息,且未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說明除參股外公司與相關業務的具體聯繫及對業績影響的不確定性風險,發佈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誤導。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相關規定,上交所對公司及公司時任董祕予以監管警示。

今年以來,已有思美傳媒等多家上市公司因在投資者互動平臺等非法定信披渠道回覆內容不嚴謹、不準確,具有較大的誤導性,被證監會或交易所處罰。

此外,對於部分公司公告的跨界投資或合作,證券交易所亦及時下發關注函,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跨界投資的可行性、原因、必要性等,以及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是否存在“炒概念”“蹭熱點”的情形。

在市場人士看來,對上市公司“蹭熱點”嚴監管,一方面有助於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打擊上市公司跟風“蹭熱點”,有助於減少股價異動,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也有助於打擊違規市值管理甚至違規減持行爲。

另一方面,也有助於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披質量,迴歸主業。中央財經大學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曉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嚴監管上市公司“蹭熱點”行爲,不僅有助於維護市場秩序,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爲,防止誤導性信息擾亂市場。同時,也有助於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引導公司迴歸主業,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主動披露和“蹭熱點”邊界明確

近年來,監管部門持續提升對上市公司“炒概念”“蹭熱點”等行爲的監控和打擊力度。今年5月15日,在2024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證監會發布十大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是蘇大維格利用交易所互動平臺誤導性陳述案。

2023年9月份,蘇大維格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回覆投資者關於光刻機的提問時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認爲其能生產芯片光刻機,導致公司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江蘇證監局對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對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證監會表示,該案是證監會系統查處的互動易平臺信息披露違法第一案,對信息披露的內涵和外延作出了突破性的解釋,開創了打擊上市公司利用類似互動易平臺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先例,具有極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該案的查處對市場上司空見慣的利用自願信息披露平臺進行誤導性陳述的違法行爲形成了有力威懾,有力維護了資本市場“三公”秩序,切實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通過蘇大維格案,也明確了主動披露和“蹭熱點”的邊界。陳波表示,從該案來看,監管部門認爲自願性信息披露也應當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要求,不得誤導投資者。涉及市場熱點概念時,上市公司在投資者互動平臺上的回覆標準,與年度報告、澄清公告等正式公告相同。

“在實踐中,個案情況千差萬別,主動披露和‘蹭熱點’之間,無法設定整齊劃一的分界線。公司需要對照信披規則和所涉事項的具體情況,慎重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互動平臺回覆的工作制度。”陳波進一步表示。

鄭彧認爲,上市公司在互動平臺上發佈的信息應爲對已公開披露信息的進一步說明性解釋,而不應該是全新或者未經證實的信息,否則就有可能構成違規行爲。

做好投資者關係管理

投資者互動平臺、微信公衆號等渠道是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溝通的“橋樑”,上市公司應該用好這些平臺,做好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鄭彧表示,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是爲了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瞭解公司,上市公司需要在遵守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對投資者關於已披露信息的困惑進行解釋、回答和說明。

李曉亦認爲,上市公司可以將投資者互動平臺等作爲與投資者進行日常溝通的重要渠道,通過這些平臺輔助發佈公司重大事項、經營情況等真實、準確的信息。但應該避免誇大事實或跨界“蹭熱點”,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本文來自“證券日報網”,作者:吳曉璐,36氪經授權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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