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副鎮長受賄幫拆遷戶獲利被判刑)

北京大興採育鎮副鎮長兼鎮區房屋拆遷指揮部副指揮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幫拆遷戶謀取不正當利益,使拆遷戶私建的非民宅房屋獲得拆遷補償款87萬餘元。大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張某不服上訴到北京二中院,近日,北京二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副鎮長受賄幫拆遷戶獲不當拆遷款

今年52歲的張某案發前是大興採育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兼採育鎮中心鎮區房屋拆遷指揮部副指揮。

法院查明,2010年4、5月間,張某接受張雲(化名)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爲其在拆遷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張雲家庭私建非民宅房屋獲得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873522元,同年7月,張某收受張雲自拆遷款中取出的人民幣10萬元。

收10萬好處費 一審獲刑3年

張某供述,2010年大興區採育鎮集中拆遷,張雲找過他幾次,說在採育鎮有兩個院子要拆遷,其中一個院子在地上物補償等方面需要幫忙,讓他關照一下。張某答應後,跟張雲房屋所在地的村書記打了招呼。

張某稱,2010年7月初,他跟張雲在採育鎮開會,張雲把他拉到一邊,給了他一張銀行卡,表示裏面有10萬元錢,讓他留着花。

張某承認,這10萬元是他在拆遷過程中幫張雲的忙,張雲送的好處費。張雲之所以找他幫忙是因兩人工作中比較熟,他是採育鎮領導,又擔任拆遷指揮部副指揮和辦公室副主任,有一定的職權和影響力,張雲覺得能幫上忙。他向村書記打招呼,是因爲村書記主管村一級拆遷的具體工作,村書記了解具體情況,也能解決實際問題。

大興法院認爲,張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應認定爲嚴重情節,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二審被告上訴 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張某提出上訴,他認爲沒對張雲有幫助行爲,他向其借款10萬元屬於民間借貸。其辯護律師表示,張某並不存在受賄事實,相關證人在法庭上證言顯示,這筆錢是民間借貸,張某向村書記打招呼是職責所在,是爲了儘快達到拆遷要求,與拆遷款沒有任何關係。

法院認爲,根據張雲等人的證言,她在拆遷中有不符合拆遷政策的事實,爲獲得拆遷補償款而向張某提出了請託事項,張某向村書記提出照顧張雲的要求,後張雲的非民宅按宅基地標準獲得了本不應取得的補償。張某及張雲等人在一審法院庭審時稱涉案款是借款,但不能提供借據等書證進行佐證。張某在明知張雲有不符合拆遷政策的情況下,仍向他人打招呼,其行爲不屬正常履行職責性質,其行爲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受賄罪論處。

最終,北京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喬敬_NN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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