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3 · 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消委会公布了 2017 年度广东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据悉,2017 年度广东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是从全省 37 万件案件中遴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兼备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体现出新消费趋势下维权的特点。在公布的十大案例中,由我市消委会推荐的《诱导未成年人贷款消费,家长和当事人有权不付欠款》案例成功入选。

我市去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372 万余元

近年来,在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消费维权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市民的消费维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据统计,全市各级消委会和 12315 申诉举报中心,在 2017 年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及举报 2151 件,比 2016 年增加 357 件,增幅达 20.02%,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 2037 件,办结 2002 件,调解成功 1414 件,调解成功率为 70.6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372 万余元。

在我市去年受理的消费者咨询、投诉及举报的所有案例中,通信及互联网服务投诉类高居首位,日用百货类纠纷、汽车合同纠纷、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房屋类投诉、无照经营举报等类型,也是市民投诉举报的热点。不可忽视的是," 诱导未成年人贷款消费 " 这类投诉案件在新的消费趋势下在日益增加,《诱导未成年人贷款消费,家长和当事人有权不付欠款》这个案例,就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并经过市消委会调解得到了解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成功调解学生贷款纠纷

我市推荐的这一案例,讲述了一名未满 16 岁的在校中学生,在某专业祛痘中心店员的诱导下,通过贷款办理了价值 6000 多元的祛痘项目。直到该学生因无力偿还,被相应的贷款公司追债,才引起了学生和家长的注意。该学生家长得知相关情况后,便与涉事的祛痘中心进行协商,要求取消贷款,但遭到了其拒绝,遂向市消委会寻求帮助。经过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协商和法律讲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祛痘中心与消费者终止协议,该学生 3780 元欠款无需再付,双方签订协议互不追责。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该学生未满 16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 6000 多元的美容消费贷款合同显然与该学生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方能有效。学生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对于该贷款合同的签订事先并不知晓,事后亦拒绝追认,其女儿签订的贷款合同在法律上应视为无效,因此提出的退款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不能诱导未成年人贷款消费

市消委会相关人士借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未成年人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成熟,但其消费观已呈现出成人化的趋势。作为监护人,家长平时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沟通,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其对金钱作合理规划。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推销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年龄、智力相适应,不能向未成人推销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商品和服务,更不应该诱导未成年人进行贷款消费。

河源日报全媒体记者 丘宇聪 通讯员 王德明 郭建芬

值班主任 刘远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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