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亂象不斷,“香港稻香村”被判傍名牌品牌亂象不斷,“香港稻香村”被判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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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稻香村”敗訴

近日,“知產北京”發佈的結案信息顯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一起上訴人爲香村園公司、被上訴人爲蘇稻公)、一審被告爲樂購特易購商業(北京)公司(以下簡稱“樂購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案件的判決結果爲香村園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爲、樂購公司停止對涉案商品的銷售行爲、香村園公司賠償蘇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5萬元。

據瞭解,蘇稻公司着手香村園公司侵權案件,源自消費者投訴。蘇稻公司工作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2015年9月,公司接到了消費者、市場工作人員的反饋發現香村園存在侵權行爲,之後,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案件信息顯示,香村園公司生產的月餅商品包裝的醒目位置突出標註“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字樣。香村園公司作爲糕點行業的從業者,在明知蘇州稻香村工業公司的“稻香村”字號及“稻香村”商標的行業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仍將“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突出標註在商品包裝醒目位置,在主觀上具有攀附蘇州稻香村工業公司的企業字號及商標的商譽的故意,客觀上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樂購公司則是香村園公司的銷售商。

蘇稻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爲,香村園公司和樂購公司連帶賠償蘇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萬餘元。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香村園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爲;樂購公司停止銷售涉案商品;香村園食品公司賠償蘇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5萬元。

香村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香村園公司在二審中主張,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文“稻香村”,不等於將蘇稻公司的註冊商標作爲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稻香村”與蘇稻食品公司不存在唯一、穩定的對應關係,不是被上訴人的企業名稱。不過,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爲,香村園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裝及禮盒右上角標註的“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將“稻香村”三個字正立居中,其他文字均爲傾斜或倒立,這種名稱的使用方式,以及在禮盒下部顯著標註“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的行爲,使消費者的注意力集中於“稻香村”三個字。上述行爲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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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亂像叢生

品牌亂象不斷,“香港稻香村”被判傍名牌

香村園公司藉着“稻香村”的名氣,進入市場,但在記者採訪調查過程中,香村園公司商品包裝上稻香村(香港)也不是獲得專用權的商標。

北京商報記者在商標網查詢瞭解到,2014年,香村園公司申請註冊“稻村”商標,該商標與“稻香村”存一字之差。不過,“稻村”商標的申請已經被駁回。此外,“稻香村(香港)”在商標網中沒有申請記錄。記者聯繫到香村園公司的工作人員,被告知該公司已經不再生產稻香村(香港)糕點產品,生產工廠已經拆除,不再經營。當記者追問商標糾紛案件時,工作人員便掛斷了電話。然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顯示,香村園公司仍顯示開業狀態。該公司成立於2004年7月14日,公司註冊地址在豐臺區。

在去年中秋節前,北京商報記者曾在天津的一家超市有在售的香港稻香村月餅,這款月餅的產地顯示爲廊坊。

此外,記者在網絡中搜索香村園公司禮品盒標註的“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檢索到一家名爲“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有限公司”的企業。這家公司曾在2011年申請註冊商標“香港稻香村”,但被駁回;另一申請註冊的商標“港稻”已經完成註冊。此外,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有限公司網站中介紹,該公司授權北京市榮洲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洲公司”)生產商品。

不過,榮洲公司也曾與蘇稻發生過商標侵權糾紛,2011年在案件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蘇稻公司提出的“榮洲公司承擔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的民事責任”的主張。在連續調查中記者發現,2010年榮洲公司曾嘗試註冊申請“港島稻香村御品”商標。不過,註冊以糕點、乾果、醃製品品類的“港島稻香村御品”商標並未通過審覈。

北京奕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東陽表示,一般情況下,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註冊人不應再使用。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商標法(2013修正)》第四十七條指出,依照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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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過低約束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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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難的現象一直困擾着品牌。第三方律師劉東陽表示,對於品牌維權,商標權利人要經歷漫長的爭議程序,可能會涉及商標異議、異議複審、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程序。異議是否能夠成功,還要等最終的裁定或司法判決。劉東陽介紹,商標無效申請時間需1年,訴訟階段的一審審理週期約一年,二審的審理週期約6個月。如果案件需要中止審理,等待的時間可能要長達3-5年,這是企業發展中的羈絆。

在採訪過程中,蘇稻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訴訟所獲得的賠償並不能消耗公司在法務業務的投入。劉東陽分析認爲,案件信息中蘇稻公司對香村園公司侵權事實舉證較少,蘇稻公司起訴的目的或並不在於賠償,而是希望對方停止侵權行爲,並以案例形成維權的正面效應。

不過,在賠償層面,被侵權企業的舉證存在一定難度。蘇稻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香村園公司的生產規模、銷售商的銷售數據難以獲取,舉證難讓公司的訴訟主張得不到支持。對此,劉東陽表示,對於“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的舉證很難被認同。這個主要是不好舉證,往往不能獲得全額支持。在計算損失或不當獲利時,往往因雙方對侵權範圍、市場份額的變化、當地消費水平的差異等存在爭議。儘管,權利人可以從第三方獲得數據,但是這往往是一種參考。法官最終根據案件情況及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行裁量。

國家對知識產權惡意侵權的懲罰將再度升級。日前,國家知識產權總局局長申長雨公開表示,該局將堅定不移地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快推動專利法修改,引入懲罰性賠償措施,加大對各類侵權行爲的懲治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代價。

對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出臺,劉東陽表示,這將大大增加侵權成本,法官或將綜合考慮侵權人的惡意程度、侵權範圍、持續時間、單件獲利情況等情況,最終給出遠遠高於獲利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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