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 1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变化 2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8月10日晚,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成都商报记者对比发现,《送审稿》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出现多处调整,其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和“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尤为引发业内关注。

记者注意到,上述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送审稿共有6处变化,其中有两处变化尤为引发关注:

一是,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二是,增加了“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尽管目前草案仍未正式实施,但周一(13日)上午,在港上市的内地教育股集体重挫,多只个股跳空低开,跌幅逾30%。据《每日经济新闻》统计,截至13日发稿时,宇华教育跌幅近30%,新高教集团下跌超20%,中国新华教育、希望教育跌幅均在18%以上。

新闻观察

两点变化,明确公办和民办的界限

《送审稿》的这些变化可能会对资本市场和教育行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在线教育从业者范伟程表示,《送审稿》的两点变化,明确了公办和民办的界限,能够更好地区分民办与公办的社会定位、市场定位以及教学定位,差异化的定位更利于教育公平和教育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送审稿》还划清了公办和民办学校的秩序,“后面相信还会有更多的政策出来,让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有一个良性的合作。”

“这个变化是有针对性的。现在有一些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资源,通过另外的学校收取很高的费用。这个变化就是在约束这样一种现象。”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

同时,对于13日这类教育概念股暴跌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一些港股市场的参与者,某大型基金海外投资总监表示:“今日(13日)教育股集体大跌是正常反应,有恐慌情绪在里面,但是对基本面是实实在在的影响。”

香港南华金融高级策略分析师岑智勇则表示,政策的可能改变,或影响这些公司的并购行为,使它们难以达到高增长,而增长放缓便不支持其高估值了。(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本报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消息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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