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 1

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並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以品牌輸出方式獲得收益。

變化 2

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8月10日晚,司法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成都商報記者對比發現,《送審稿》較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出現多處調整,其中,“公辦學校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得以品牌輸出方式獲得收益”和“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尤爲引發業內關注。

記者注意到,上述意見徵求截止日期爲2018年9月10日。送審稿共有6處變化,其中有兩處變化尤爲引發關注:

一是,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並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以品牌輸出方式獲得收益。

二是,增加了“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儘管目前草案仍未正式實施,但週一(13日)上午,在港上市的內地教育股集體重挫,多隻個股跳空低開,跌幅逾30%。據《每日經濟新聞》統計,截至13日發稿時,宇華教育跌幅近30%,新高教集團下跌超20%,中國新華教育、希望教育跌幅均在18%以上。

新聞觀察

兩點變化,明確公辦和民辦的界限

《送審稿》的這些變化可能會對資本市場和教育行業會帶來怎樣的影響?近日,記者採訪了相關人士。

在線教育從業者範偉程表示,《送審稿》的兩點變化,明確了公辦和民辦的界限,能夠更好地區分民辦與公辦的社會定位、市場定位以及教學定位,差異化的定位更利於教育公平和教育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送審稿》還劃清了公辦和民辦學校的秩序,“後面相信還會有更多的政策出來,讓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有一個良性的合作。”

“這個變化是有針對性的。現在有一些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資源,通過另外的學校收取很高的費用。這個變化就是在約束這樣一種現象。”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說。

同時,對於13日這類教育概念股暴跌的相關情況,記者採訪了一些港股市場的參與者,某大型基金海外投資總監表示:“今日(13日)教育股集體大跌是正常反應,有恐慌情緒在裏面,但是對基本面是實實在在的影響。”

香港南華金融高級策略分析師岑智勇則表示,政策的可能改變,或影響這些公司的併購行爲,使它們難以達到高增長,而增長放緩便不支持其高估值了。(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報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消息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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