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26日20时10分许,李某驾驶蒙DB***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松山区木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木兰街常兴浴池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王某相撞,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 ▲图片:交通事故现场 /案情经过

2019年09月26日19时40分许,李某驾驶蒙DB***2号小型普通客车到松山区临河小区附近一快餐店吃饭,吃饭过程中李某喝了大约一杯散白酒,饭后李某打算前往松山区一小区附近,当李某酒后驾驶着蒙DB***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河小区北门出来后沿着木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木兰街与向阳别墅小区西侧南北向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车辆左转弯掉头行驶,由于李某没有观察好路面情况,撞上了一位在路边由东向西步行的老人。

/ ▲图片:交通事故现场 /

2019年09月29日,根据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李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是60.53mg/100ml,李某的行为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 ▲图片:事故民警带李某到松山医院抽血备检 /

民警:你有机动车驾驶证吗?

李某:我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9月27日

李某在实习期内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令其「尴尬」的是

再有一天他就实习期结束了

事故责任认定

驾驶人李某酒后(60.53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人李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本次事故无责任。

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做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交警提示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切记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远离违法、远离交通事故

来源:赤峰市交警支队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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