鰥夫同意自稱佛門弟子的失婚婦人以1元月租租用祖地為佛堂之用,及後婦人稱與男方發展情侶關係後,男方簽約將佛堂地贈予她,但鰥夫否認而控告婦人,區域法院法官最終裁定該契約無效,並要求女方需支付訟費。

原告為張超翰,被告則為韓欣陶。根據被告一方的案情,被告約於2008年認識原告,對方同意以象徵式月租1元將該物業租給她經營佛堂,於2009年始,原告與被告發展男女朋友關係,原告曾向她借錢,又向她示愛及送禮,並於深圳與她性交並常提出性要求。

然而,法官麥國昌質疑被告所指,她最初為了弘揚佛法而拒絕男方示愛,半年後卻同意發生性關係,而且被告在關鍵時刻只是輕率地自問原告是否「佛祖觀音菩薩派來拯救我、愛護我、保護我的最後歸宿」,便與原告發生性行為,說法兒戲得令人難以置信。

被告稱前夫多次騷擾她,而她與子女無家可歸,故遷入該住所居住,她亦聲稱原告將該物業送贈她是為了平息對於原告去世後,她及佛堂內所供奉的佛祖和菩薩無處容身的憂慮。法官表示被告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前後,皆沒有在該物業居住,故離婚後無處容身之說屬一派胡言。

另外,法官問到「六根」時,被告起初在庭上回答是「眼、耳、口、鼻、舌、身、意」共七項事物,後來又改以「眼、耳、口、鼻、舌、心」,法官續指稍有佛學基礎知識的人都知道「六根」是指「眼、耳、鼻、舌、身、意」,故懷疑她自稱佛門弟子的真實性。

法官於判詞中提到,佛門本是清淨地,本案的糾紛卻圍繞一間佛堂發生,而且宗教導人向善,被告以宗教之名意圖獲取個人利益,令人扼腕。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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