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條例》,有關部門將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條例》明確提出,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爲主。

規範資金來源 聚焦短板領域 杜絕低效浪費

政府投資:有限財力用在刀刃上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由於職能和重點不夠清晰,經常導致政府投資對公共領域的短板投入不足。專家表示,明確界定政府資金的投資範圍,意義非常重大,這意味着未來政府投資將在競爭性領域有序退出,真正做到“有所爲有所不爲”,確保爲民間和社會資金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近日,國務院公佈《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政府投資資金將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爲主。

有關專家在接受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制定政府投資條例是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條例》的實施,將使政府投資更加平穩地運行在法治軌道上。

明確政府投資範圍

《條例》明確提出,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爲主。

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研究室主任郭冠男表示,《條例》明確的政府資金投向,都是市場機制容易失靈或者市場配置資源效率較低的領域,也是與廣大人民羣衆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領域,這有利於政府投資精準發力。

“明確界定政府資金的投資範圍,意義非常重大。”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經濟政策委員會副主任徐洪才說,在配置資源過程中,市場往往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爲目標,這很容易導致公共產品和服務領域投資不足,政府的職責恰恰是彌補市場功能的缺失。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由於政府投資的職能和重點不夠清晰,經常導致政府投資對公共領域的短板投入不足。

徐洪才表示,隨着《條例》的實施,既能引導政府將優先的財力聚焦在短板領域,也能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確保政府投資“有所爲有所不爲”,確保政府投資聚焦重點、精準發力,堅決杜絕低效、浪費現象,並避免與民爭利。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認爲,政府投資是一種特殊的投資,主要投向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領域。《條例》對政府投資的範圍作出界定,實際上也是在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這對於推動投資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任何時期,政府需要投入的領域很多,影響政府投資方向選擇的因素也很多。不過,每年政府能夠拿出來用於投資的財政資金有限,因此必須明確一定的標準和規範,分清輕重緩急和優先次序,並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以保證政府投資能夠有效率地進入最需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研究所研究員劉立峯表示,總體來講,政府投資應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用於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和瓶頸領域。

有效防控債務風險

《條例》指出,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李佐軍表示,強調政府投資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有利於引導政府投資講究經濟規律、循序漸進,有利於控制投資風險、債務風險和金融風險。

郭冠男表示,在地方債務規模較大、增速過快的情況下,嚴控政府債務風險、防範灰犀牛事件發生是必須要有的風險意識。更加規範政府投資的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等相關要求,遵循政府投資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支狀況互相匹配的原則是切實必要之舉。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明確,對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等行爲“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劉立峯分析說,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採取回購投資本金、承諾固定回報或保障最低收益等方式推動公共投資項目建設,實質上是違規舉債、變相舉債。不少地方政府把PPP當成了短期融資工具,甚至已經把PPP異化爲新的債務融資平臺;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爲建設工程變相舉債,或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幫助平臺公司融資;一些地方政府爲項目融資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還款承諾。《條例》提出加強政府債務風險控制,有利於約束政府投資行爲。

徐洪才認爲,一些地方政府過去片面追求依靠投資拉動GDP增長,盲目增加政府投資,不僅容易加大債務風險,而且投資過程中也容易出現決策不科學、主觀隨意嚴重等問題,導致低水平重複、爛尾工程、豆腐渣工程等問題屢禁不止。《條例》對投資計劃、監管等職能都作了清晰劃分,讓各部門各就各位、各司其職,可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抑制盲目的投資衝動,使“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等問題得到約束,從而更有效地防控政府債務風險。

民間投資迎來利好

根據《條例》,有關部門將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

“衆人拾柴火焰高,政府的財力畢竟有限,因此更應該把有限的財力用在刀刃上,以促進整個社會福利的改善。”徐洪才表示,這也意味着,政府必須吸引更多民間資金參與,優化投資結構,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

徐洪才認爲,《條例》明確政府把有限資源集中在公共資源領域,這也意味着未來政府投資將會在競爭性領域有序退出,真正做到“有所爲有所不爲”,確保爲民間和社會資金提供更廣闊的空間。從另一個角度看,在一些領域,政府資金可以通過混合所有制,引導社會資本共同參與,這有利於降低民間資本的投資風險,爲民間資本投資指明方向,對於民間投資來說是重大利好。

郭冠男表示,強調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重要原則,是進一步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係的重要抓手。對於投入成本大、投資風險較高的公共領域項目,要通過政府投資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帶動作用,必將實施一系列政策措施繼續破除民間投資的隱性障礙、降低民間投資的成本,有效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劉立峯建議,應進一步放開鐵路、能源、電信、城建等領域的市場準入,加快放開壟斷行業競爭性環節,取消對民間資本設置的附加條件和歧視性條款。健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價格形成機制,構建合理有效的投資回報機制。發揮公共財政對融資擔保行業的扶持作用,運用專項資金出資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爲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融資保障。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保障社會公衆利益不受損害、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完善合同設計,預設糾紛解決機制,平衡消費者與投資者的利益關係,避免給未來項目運營留下隱患和後遺症。 責任編輯:韓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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