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投标文件中出现负偏离情形,是否属于无效投标?问答|投标文件中出现负偏离情形,是否属于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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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出现负偏离情形,是否属于无效投标?

答: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那么对于负偏离的情况,不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竞争性谈判项目中,投标供应商不满足实质性条款,还可以参加谈判吗?

答:不可以,实质性条款未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参与谈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评分项可以用优良中差来打分吗?

答:不可以,评分项应量化,优良中差不是量化指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可以指定品牌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可以指定品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无理由拒绝供应商报名参加招投标活动,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可参考《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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