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张某与郑某虽有矛盾,但无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系合法夫妻,张某患病需治疗、护理以及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其丈夫的郑某,未对张某进行合理的救治和护理,在张某家人护理照料张某后,作为第一义务人的郑某,没有支付合理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经过审理,张某确需扶养,郑某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酌定郑某每月给付张某2000元扶养费。法官答复: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关系并未解除,郑某应在合理的限度内承担夫妻扶养义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夫妻产生矛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病重,配偶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

张某(女)与郑某(男)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郑某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现因张某突患重病,要求郑某支付生活、医疗相关费用,引发纠纷。张某的主张法院是否支持?法官答复: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关系并未解除,郑某应在合理的限度内承担夫妻扶养义务。

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生一女郑小某。2017年7月,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年初,张某被诊断为子宫内膜恶性肿瘤,经多次手术和化疗,目前尚需后续治疗。原告现在没有工作无收入,居住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原、被告自原告手术化疗后,一直分开居住生活。

夫妻产生矛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病重,配偶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

浦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养育子女,共同生活多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应当相互帮助,在生活上应当互相照顾,在精神上应当相互慰藉。原告因病导致无业,生活困难,现原告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应在经济上给原告一定帮助,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考虑原告的病情、生活现状和无收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今后的医疗费3000元/月,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陪同及配合原告去医院治疗,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力,原告今后就诊的地点、次数、时间均不确定。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照顾,但考虑双方现状,双方已经产生矛盾并未共同生活,原告应当理性及时就诊治疗,若被告未及时履行义务,原告产生合理的交通和陪护费用可依法主张。

夫妻产生矛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病重,配偶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2018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扶养费2000元至张某痊愈;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话法官

一审判决后,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汪会中。

Q: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有些当事人认为,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双方处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分居后发病,若承担扶养义务已经不公平。您怎么看?

A: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姻的缔结,即意味着无论疾病、贫穷、挫折或者面临灾难,都应不离不弃,相互扶持,共度一生。人有生老病死,疾病或伤残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的灾难,也是对家庭的挑战,夫与妻相互之间有不可逃脱的连带责任,扶养责任的承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前提和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法律条文体现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本案中,张某与郑某虽有矛盾,但无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系合法夫妻,张某患病需治疗、护理以及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其丈夫的郑某,未对张某进行合理的救治和护理,在张某家人护理照料张某后,作为第一义务人的郑某,没有支付合理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经过审理,张某确需扶养,郑某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酌定郑某每月给付张某2000元扶养费。

夫妻产生矛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病重,配偶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

Q:本案中,是否合适强制丈夫陪同妻子治疗和进行陪护,是否可以此保障妻子得到充分的治疗和救护?

A:考虑双方存在的矛盾情况,原告需要根据具体病情进行及时合理的治疗和护理,治疗和护理的时间地点及治疗方案、治疗花费并非具体、明确、固定,被告的母亲和姐姐对被告进行了良好的陪护,若强制被告履行陪护义务,不利于原告及时就医和进行合理的治疗及护理,也无法监督被告是否充分履行了救治和护理义务。

法官提醒

近年来,夫妻一方因患病或意外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婚内扶养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自觉履行义务,在弱势一方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及时履行。本案的判决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是对不依法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人的警示,彰显了公平正义和对弱势一方救济的法律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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