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二波对约定利率和预扣利息作出虚假陈述,同时对被告还款情况予以否认,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并导致被告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的庭审中,原告又认可实际交付借款38万元,但称按月利率3%扣除了6个月的部分利息。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5:单二波虚假陈述被罚款4万元并拘留7天

2019年4月15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7号罚款决定书和(2019)苏1322司惩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单二波罚款4万元并拘留7天。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单二波,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河西居委会。

基本案情

原告单二波诉被告方某国、戚某虎、第三人单某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方某国向其借款40万元,由戚某虎提供担保。到期后,二人拒不还款,请求判令方某国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戚某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辩称:借款时与原告口头约定月利率5%,扣除首月利息2万元后,仅实际交付38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称2万元是6个月的部分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述与二被告约定月息3分,扣除首月利息12000元后,实际交付388000元。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的庭审中,原告又认可实际交付借款38万元,但称按月利率3%扣除了6个月的部分利息。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5:单二波虚假陈述被罚款4万元并拘留7天

处理结果

单二波对约定利率和预扣利息作出虚假陈述,同时对被告还款情况予以否认,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并导致被告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单二波的行为恶意加重被告债务负担,扰乱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妨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单二波罚款40000元并拘留7日。2019年4月16日,我院向单二波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并将其移送拘留所实施拘留。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5:单二波虚假陈述被罚款4万元并拘留7天

单二波不服我院对其作出的罚款和拘留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单二波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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