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烟台这17人请速到交警部门陈述和申辩,逾期将依法处罚
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下17名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因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处罚,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嫌疑人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明细,请查询互联网烟台交警网站www.ytjj.gov.cn。
特此公告。
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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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交警拟公告处罚决定统计表
(龙口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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