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可以經商

《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

《通知》指出,一是嚴禁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團費、老幹部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在職幹部自籌資金,違規自辦企業或與羣衆合辦企業,不得在經濟利益上與羣衆興辦的企業掛在一起;

二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獨自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三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爲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四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五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六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爲其親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七是嚴禁離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部下的關係和曾經擔負過領導職務的影響,爲自己和他人以經商辦企業爲名,謀取非法利益。

編:楚雄中公教育(cxzg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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