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公司重大变故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清算

考点 1: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P75)

(一)公司合并

1. 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1. 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2.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如果是分立后的公司私下达成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本程序

1. 签订协议;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作出决议

( 1)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均是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经代表(全体)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 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 1】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公司分立时,债权人 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提示 2】公司增资,无须通知、公告债权人。

【提示 3】(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公司增资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考点 2: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P76)

第1页 共 5页

(一)公司的解散

1. 公司解散的原因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提示 1】出现该情形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提示 2】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提示 3】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 公司。

(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 解散公司诉讼

(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 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 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 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 4)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二)公司解散的清算

1. 公司解散是否需要清算?

(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 2)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2. 清算组的组成

(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 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提示】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 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2)通知、公告债权人;

(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5)清理债权、债务;

(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提示】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4. 清算义务人的职责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3)上述两项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 清算工作程序

( 1)登记债权

①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而非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 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③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①公司解散时,股东 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 3)清算方案的确认与执行

①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 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 人民法院确认。

②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 4)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提示】章程无权作出相悖规定(无自由)。注意与分红权相区别。

【相关链接】①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5)公告公司终止

( 6)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 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 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6.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