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监管形势下,银行为股东利益输送近几年成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领域,而江苏这家城商行最近就撞到了枪口上。

位于江苏靖江市的长江商业银行被股东方苏州市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实业”)实名举报,后者认为长江商业银行涉嫌向其他股东方利益输送。

中小银行股权普遍都很分散,股东数量众多,但绝大部分都属打酱油,对银行经营管理没什么话语权,那么这个光华实业为什么要撕破脸皮去举报银行呢?

这其中究竟有何隐情?

股东揭发:长江商业银行存在四大问题

我们先从这个举报内容分析开始。

从经济观察报的独家报道看,举报内容主要围绕四个方面:

第一,涉嫌违规向股东港华能源发放贷款。

光华实业举报称,长江商业银行曾经向股东江苏港华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港华能源”)提供贷款6000万,因其实控人俞仲玉不符合贷款条件,因此将6000万贷款分拆成两笔3000万分别贷给港华能源机器关联公司靖江市申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申特贸易”)。

此后港华能源及其关联公司一度陷入困境,遭多家银行讨债。

但是长江商业银行仍然将6000万贷款进行转贷,而且仍然将这笔贷款算作“正常”,以规避监管。确实有点可恶了。

第二,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空壳公司”,并从银行贷款支付股权转让款。

这部分举报内容涉及到长江商业银行另一家法人股东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悦凡公司”)。

资料显示,悦凡公司成立于2004年,在长江商业银行成立时出资1703万元,持股4.16%。2017年,悦凡公司出资4860万元买下港华能源持有的长江商行1950万股。

然而光华实业举报称,悦凡公司竟然是一家无经营场所、无实际员工、无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在这起交易中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

报道称,受让人悦凡公司,常年没有经营收益,十多年来仅缴纳各项税费合计100万元,显示经营异常,没有参加2017年检。此次收购港华能源所持长江商业银行的股份合计需要资金近8000万元,如此庞大的收购资金从何而来?

第三,长江商行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相对于其他企业股权,银行股权还比较值钱,所以股东会把银行股权质押出去以回笼资金,长江商行也有很多股东把所持股权质押出去。

根据经济观察报报道,2016年1月27日,悦凡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203万股给江苏心愚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同日,悦凡公司再次将500万股长江商业银行股权出质给江苏心愚液压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1日,江苏新海油脂有限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2640万股给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同日新海油脂再次将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000万股出质给南通一德物流;2015年12月21日,港华能源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950万股给新海油脂;2015年7月8日,江苏科尔能源有限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2000万股给新海油脂,同日科尔能源再次将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900万股出质给新海油脂。

举报方认为,长江商业银行的股权出质理论上需要向商业银行提出备案,然后向银监报批,但事实上却完全没有经过这个流程。

第四,长江商行高管超龄服役。

举报方认为,长江商业银行自董事长、行长到副行长等高管自该行前身长江城市信用社成立至今均无调整, 目前更是存在超龄服役的问题 ,这导致了银行内部决策流程存在一言堂,决策程序不规范,存在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决策讨论由董事长决定就执行。

江苏银监局介入核查回应举报

根据报道,光华实业应该是向江苏证监局进行了书面举报,今年2月初,他们收到来自江苏银监局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下文简称“答复意见书”),报道称泰州银监分局已经对长江银行发送了监管意见书,也与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监事长进行了监管会谈。

针对举报问题一:

银监局核查认为:长江商业银行对港华能源等俞仲玉实际控制企业未实施统一授信、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

但是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港华能源当时对该行的持股比例,港华能源在该行的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小强解析:

根据2004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属于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由于报道没有说明长江商行给港华能源发放贷款的时间,因此我们无法查到当时港华能源的持股比例。虽然按照规定并不算关联方,但是由于多数中小银行股权异常分散,能达到5%的寥寥可数。

根据长江商行2016年年报,该行股东总数为91户,持股超过5%的只有6家。这还算是股东数比较少的,很多农商行和城商行上市前的股东数都有成千上万家。

所以从这方面看,小强认为,现行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否有修改的必要,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防止瓜田李下的违规操作。

另外,银行将大额贷款分拆或者违规转贷都是很多银行惯用的伎俩,这样可以减少不良的暴露,规避监管,比如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的巨额信贷造假就属此类。

而银监局所称的“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行为更是恶劣,这个情形好像举报人并没有提到,是监管部门主动查实的,这应该算是长江商行的严重违规行为。

针对举报问题二:

银监局答复认为,悦凡公司确实存在未在注册地经营、内税额较少等问题,长江商业银行在股权变更时,没有对悦凡公司进行有效审查。另外,长江商业银行曾在2016年1月向悦凡公司等发放3650万元贷款,而这笔贷款被用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小强解析:

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但是对非主要股东很难进行监管,港华能源和悦凡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获批,监管部门审查了哪些内容,我们无法知晓。

股权交易的基础是双方谈得拢,但是对金融机构的股权交易较为严格,需要监管部门的核准。

从银监局答复中看,悦凡公司是拿了长江商行的贷款支付的转让款,这算是空手套白狼,能不能用收购标的的贷款来支付收购款?这个我们没有查到相关规定,但这显然不符合审慎要求,监管部门如果知道这一情况估计很难通过。

那么,长江商行在放贷给悦凡公司时,究竟知不知道他们拿钱去支付转让款呢?估计只有他们心里明白了。

针对举报问题三:

报道中没有看到银监局对这个问题的明确答复。

小强解析:

银行股东质押银行股权是否需要银监报批?报道中没有提到银监局如何答复。

不过小强查到一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60号)显示,商业银行股东对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设定质押,不属于银监会的审批事项,无需经银监会审批。但是,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

而在报道中银监局答复中提到长江商行“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这说明长江商行可能存在这种违规行为。

针对举报问题四:

报道中没有看到银监局对这个问题的答复。

小强解析:

目前金融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核准制度是根据2013年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过《办法》并没有规定高管任职年限和任期,所以长江商行高管通过银监局任职审核并不存在明显障碍。小强之前曾经了解到,高管任职年限和任期都是各个行自行规定,多数银行规定了同一行为或区域主要负责人的定期轮换制度。

长江商行的发展状况令股东不满?

截至目前,江苏共有4家城商行,分别为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长江商业银行,前三家都在苏南,只有长江商行位于苏中的县级市,实在难能可贵。

公开资料显示,长江商业银行总部位于江苏靖江,于2008年获批筹建,从体量和业绩看,长江商行与其他三家城商行都差距明显,即便与同城的靖江农商行相比,也被甩了一条街。

2016年年报显示,长江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209.77亿,营业收入7.97亿,净利润1.96亿,资产总额209.77亿。

而公开资料显示,靖江农商行2016年末资产总额达到218.65亿,营业收入6.49亿,净利润2.46亿。

难怪在报道光华实业称,同处一城、且晚成立一年的靖江农商银行,员工是长江商业银行的一半,资产规模却已超过了其近30亿元(编者注:数据有误,应为8.88亿),人均创效比长江商业银行多达50%。

从这一方面看,长江商业银行发展速度达不到股东要求,难怪光华实业要怒而举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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