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範意識淡薄,二是網絡的隱祕性、虛擬性和網上交易的便利性給不法分子販賣居民身份證大開方便之門,嫌疑人利用虛擬身份和地址在網上進行收購和叫賣,還能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安全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涉嫌弒母的北大學子吳謝宇於4月21日在重慶江北機場被抓,身上攜帶30多張通過網絡購買的身份證,三年來一直在國內活動。

身份證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異常重要,買火車票、登記住宿、入學、買房、出國等等都需要身份證件,在經濟社會迅猛發展的當下社會,公民信息安全與個人財產安全的關聯度也是日益提升。很多時候人們以爲丟失身份證後到派出所掛失補辦新證,就高枕無憂了。但實際上丟失的身份證依舊可以使用,這也是吳謝宇之所以能潛逃三年之久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冒用他人身份證,爲其潛逃提供了“假面具”。

早在去年10月有報道稱,公安部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已上線試運行。該信息系統具備數據實時更新和動態維護功能,通過社會各個用證部門和單位聯網覈查,實現所有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即時失效,無法在社會上繼續使用。此舉被輿論解讀爲“公安部門放大招,以後身份證丟失不用怕了”——只要掛失,就不怕被人用於冒名開銀行卡牟利,或用於變身他人、隱身作案,導致身份證主人無端被抓、無端揹債等。可是,眼下爲何仍有掛失身份證被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雖然明知買賣居民身份證犯法且處罰嚴重,但是在網上某些渠道,依舊有許多賣家和買家鋌而走險,買賣他人身份證件,甚至買賣居民身份證已經成爲具有一定規模的灰色產業鏈。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範意識淡薄,二是網絡的隱祕性、虛擬性和網上交易的便利性給不法分子販賣居民身份證大開方便之門,嫌疑人利用虛擬身份和地址在網上進行收購和叫賣,還能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安全交易”。此外,有關部門校驗身份證制度尚未健全或執行不到位,特別是不做“人證一致性”或個人信息審覈、驗證,也讓公民個人信息和證件被冒用後的風險顯著增大。

因此,要打擊治理網上販賣身份證違法犯罪行爲,必須實行部門聯動,構建防治合力。一方面是要加強包括網上販賣個人卡證在內的很多網上違法犯罪的調查研究,加強頂層設計,包括進行專項立法、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等等,先把規矩和制度立起來。另一方面是要加強宣傳引導,強化公民的身份信息安全和自我防範意識,從源頭上堵住身份卡證及信息的流出渠道。最後是要加強針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技術建設。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特別對於網上違法活動,只有從技術上超越違法犯罪分子,打造打擊反制技術的“殺手鐧”和“照妖鏡”,讓不法分子“藏不住、幹不成、跑不掉”,纔能有效遏止網上販賣身份證卡的蔓延勢頭。(高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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