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经常听说这样的事:某甲和某乙是夫妻,某甲在外面花天酒地,大手大脚的花钱,某乙在家里全然不知情,直到讨债的人上门来才知道对方在外面欠了一笔钱。更有甚者,在欠下巨额债务之后就潜逃在外,留下配偶独自负担债务。

那么,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呢?什么情况下配偶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有如下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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