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一系列审查讨论,我们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驾车追赶被害人韩某致其落水的先行行为,使郑某对韩某负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郑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韩某身处危险境地而溺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郑某故意杀人漏罪,并与强奸罪数罪并罚。2017年3月27号夜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淮滨县某乡镇信用社门前时,不顾13岁少女韩某及其母亲的反抗,强行将其拖至电动三轮车内,带至乡间偏僻小路对其实施奸淫,后又在韩某挣脱逃走之时驾车追赶,致韩某跌落路边水塘,郑某目睹韩某落水,并未对其施救,驾车离去。

和谐社会需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需要检察担当。在办理“郑某强奸、杀害13岁少女韩某”一案时,承办检察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竟有重大意外发现。“是否还涉嫌故意杀人?”今天为您讲述的故事发生在素有淮上江南之称的“楚相故里”—河南淮滨。

2017年3月27号夜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淮滨县某乡镇信用社门前时,不顾13岁少女韩某及其母亲的反抗,强行将其拖至电动三轮车内,带至乡间偏僻小路对其实施奸淫,后又在韩某挣脱逃走之时驾车追赶,致韩某跌落路边水塘,郑某目睹韩某落水,并未对其施救,驾车离去。次日,韩某被群众发现溺亡在路边水塘内。

案件移送我院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对郑某仅以强奸罪一罪移送审查起诉,对“韩某溺水死亡”这一事实情节如何评价,公安机关没有提及。郑某是否还涉嫌故意杀人罪,直接关系着本案重大实体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审查事实和证据务必做到精准精细,全面把握。

通过一系列审查讨论,我们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驾车追赶被害人韩某致其落水的先行行为,使郑某对韩某负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郑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韩某身处危险境地而溺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郑某故意杀人漏罪,并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该案遂依法报送信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期编辑:孙素心

审核编委:李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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