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转自:阳朔资讯

【城市管理热点】街边摊店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可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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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市民反应,在县城兰花路、画山路、福源路以及神山路段,存在店铺利用停车桩、啤酒瓶、广告牌等物品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现象,城管局执法人员针对此类问题将及时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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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位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停放线内有序停放。

收费车位由管理者进行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位或者设置地锁等装置。

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超出停放线或者无序停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划定停车位或者设置地锁等装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无序停放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的,使用人在现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经营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妨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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